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
交通事故修车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修车贬值损失,受害人能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修车贬值损失能赔偿。车辆贬值可以算作财产损失,有关于车辆损失、维修等费用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并且对于车辆的损失及维修费用,根据实际损失及支出费用进行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确定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5、实践中,因为事故造成当事人车辆等方面的损失的,则被称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计算的时候,一般是根据实际损害的情况进行的,因此就需要对车辆定损,此时要有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会有贬值费吗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会有贬值费吗
交通事故车辆有贬值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向他索赔车辆折旧费么?
你好,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产生所谓的“折旧费”问题,其实争议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机动车“贬损价值”应否给予赔偿。支持者认为,车辆折旧费是车辆客观存在的,即使车辆停运,车辆折旧仍必然发生,导致车辆使用年限减损,更何况车辆依旧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对于以后车辆出卖价格也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从民法基本原理来看,有损失即有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就机动车“贬损价值”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还是存在车辆鉴定市场不规范、我国每天事故发生次数较多、贬损价值广泛存在不值得进入司法程序等客观原因。
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回复,各地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也各有考量,结果不尽相同,但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车辆折旧费诉讼请求就认为,车辆折旧费的认定受机动车车况、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因交通事故对车辆折旧费进行赔偿的规定,所以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江西省高院也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折旧损失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属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要求赔付车辆折旧费是不可行的。建议你与对方多加协商,妥善处理后续修理、赔偿事务。
【法律依据】交强险第十条第三款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我有一辆事故车辆,现在修理好了,是不是存在贬值问题?贬值多少怎么确定?
车辆贬值损失费法院是支持的。
1、交通事故导致爱车损坏,法院也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被撞,修复后严重影响市场价值,可以向对方主张因此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
2、佛山首宗“因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赔偿纠纷案”开审
刚刚购买了3个多月的新车无端被撞,肇事方车主不但不主动修复,反而故意拖延时间,顺德的刘先生(化名)一气之下将肇事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35964元。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肇事方上演“撞了也白撞”
2008年6月5日,刘先生驾驶自己刚刚购买的帕萨特小轿车在105国道仙泉路口遇红灯等候时,一辆满载货物的轻型货车从后面猛烈撞来,由于刘先生还未来得及拉手刹,其小车当场被撞出有10多米远,车后尾箱严重损毁。事后,经顺德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顺德北滘某五金厂司机负全部责任,该驾驶司机也承认是自己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由于新买的“爱车”严重被撞,刘先生第二天便向对方老板提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对方回绝了。为了能按原车厂的标准尽快修复好“爱车”,刘先生又提出双方一起去物价部门对该车的撞损部位进行核价,对方还是回绝了。由于肇事方一直以“出差为由”拒绝配合修车,导致刘先生的车搁置在修理厂近10天之久,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得自己先出2万多元修车,一个多月后,在顺德交警部门的干预下,肇事方才很不情愿地将修车款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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