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法律主观: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行为是否发生效力。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法律分析】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一、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法律分析: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许要约人可以撤消其要约,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衍生问题: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3、要约应当以缔结合同为目的。4、要约发出的对象是明确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发生于生效后,要约的撤回发生于生效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
法律分析: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2、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
3、后果不同
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故没有赔偿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才会成立呢?
合同成立要件如下:
1、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3、要约撤销的效力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为: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邀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