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都有什么(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责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合同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很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效力,如果是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合同中有撤销权这一规定,那么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形成权,因而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并能产生撤销权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撤销权合同无效合同之间的不同点的问题进行的解答,撤销权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包括产生的原因不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等方面。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两者产生的原因、权利行使时间均不同。合同无效是由于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内容合法等造成的,而合同可撤销是由于欺诈、胁迫等造成的。可撤销合同一般需在一年内行使,而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可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有何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两者主要的区别是: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致使合同至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有可撤销事由1年之内经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后才能致使合同不产生效力;2、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有: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意。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