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去承担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被告承担。原告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
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归原告。由原告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可以实行推定或在所不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举证责任,又被称为“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一、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4种,比如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实际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实际有一方妨害举证的诉讼,这些情况下就需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一、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构成了侵权的要件后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那么对应责任的划分就需要通过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能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自然的不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不同的情况采用的举证责任方式不同,所以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看。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
不同的侵权,其举证 责任的承担 是不同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产品侵权之诉谁举证责任
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行为的类型有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侵权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侵权等。
一、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侵权有什么类型
产品侵权有以下类型: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4.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产品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吗
产品侵权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一、适用的范围不同。举证责任转移适用的范围比较大,可以说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因为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随着诉讼进行中问题的提出,当事人为了论证自己的请求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必须不断地提出证据,因此,举证的责任也随着主张的不断提出进行转移,直到问题被证明为止。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小,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案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建筑物可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等几种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其他案件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举证的内容不同。举证责任转移,当事人举证的内容是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正确或自己新提供的事实存在。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举证的内容仅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明过错的责任在原告一方。如果在举证责任倒置中被告又提出了新的主张,并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是承担正常的举证责任,而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产生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为无过错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受害方便可依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是什么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仍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实行无过错归责的法律依据。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容易得到保护,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能免责。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具体案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适用无过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案件有:缺陷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引起的侵权诉讼、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同时,应该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是指只要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无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对此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