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都有举证责任(原告被告都有举证责任吗)
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法律主观:
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包括: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子被告不出庭,举证责任都在原告吗?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里的事实认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原告主张的起诉事实,二是被告主张的答辩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起诉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答辩事实的举证责任,自然由被告承担。
====综上,当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就整体诉讼活动而言,并不是举证责任都在原告。但是仅就诉讼主张而言,举证责任都在原告了。
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怎么分
法律主观: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在法庭上,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四、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客观: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起源于民诉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只有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才会得到法院的维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进入行政程序或虽进入行政程序却迟迟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一般是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不适当地拖延履行职责。关于被告不作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件中,只要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3、行政确认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定,原告对损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正确分割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意味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若将全部案件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往往会导致不利于被告的诉讼结果。为了防止这种对被告过于苛刻的举证责任,就需要将举证责任加以分割。举证责任分割成后,将呈现三种形态,即总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就总的举证责任而言,当诉讼开始时,就应当有人承担,即总的举证责任包含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先由发动诉讼机制的原告先承担举证责任,到后一阶段,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总的举证责任达到重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规定的相当的严格,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相比刑事和行政举证证明责任来看,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是非常灵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诉讼的公平和正义。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的规定
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起诉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表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的灵活性,同时也保障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公平,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存在着特殊情形的存在,比如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明的责任。了解谁主张是举证的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原被告的权利不受损害。
被告举证还是原告举证
当事人,也就是原告负责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人民法院应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正常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针对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举证证明,所以,是原告举证。如果被告同意原告的主张,就无需举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被告举证。
原告方也可以举证,被告方也可以质证,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里面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如下:
1、起诉。
2、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阶段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是原告举证的,起诉阶段,法庭受理,开庭审理,审判阶段是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流程。民事诉讼案件有两种审理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应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此案,应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会在六个月内审结此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举证责任是原告还是被告
法律解析: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 开庭审理 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 证据 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 一审 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 二审程序 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