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什么)
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法律主观:
侵犯著作权 的法律责任,根据 侵权行为 及侵权后果的不同包括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针对 著作权 的侵权行为,法律对侵权人施加的首要目标便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是侵权人要承担的首要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著作权人的信誉,仅仅是停止侵害,无法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因此,侵权人应当作出行动,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将会权利人带来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 著作权法 》第48条,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 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 ;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赔偿额≤500000元。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般而言,赔偿损失针对的是有过错的侵权人,而无过错的侵权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润,那么,他应当将所获利润返还给著作权人。 二、行政责任 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著作法侵权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其表现形式为: 1、处罚主体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2、处罚设施为: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等 行政处罚 。 三、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定程度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其量刑基准是: 《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1、违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 有期徒刑 ≤3年,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严重情节是指: ① 非法经营 数额≥50000; 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1000; ③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违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① 非法经营数额≥202100; 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5000; 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
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
侵权责任的类型有:
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侵权行为责任通常包括三种类型:
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通常包括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两种方式。因此,对于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应由侵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外,对于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名誉、声誉上的损失,包括社会影响力、荣誉、信誉等,应由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当侵权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监管机构的指令时,就会触发行政责任。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构承担,对于违法行为的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当侵权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即构成刑事犯罪时,侵权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对于被定罪的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刑罚。
总之,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产生不同形式的责任,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事件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侵权之债的承担,所以最好请专业的民事律师介入,通过各项证据,更好更准确地划分各方责任,确认侵权责任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2) 行为具有违法性。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情形,不具有违法性。(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4) 行为人有过错。四个条件均具备时,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可能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经营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和侵犯财产权利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犯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包括: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人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营者侵犯财产权利的民事责任包括: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抛开情节不谈,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 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 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 成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