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要如何理解(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融资租赁通俗解释一下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在我国高速发展,与大家的生活也变得息息相关,为方便客户更好地了解业务、顺利办理汽车融资租赁,卡尔数科整理了一些常见的专有名词解释,帮助大家看懂合同、消除疑虑。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汽车融资租赁的含义:
常用名词解释:
1.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车辆)的特定要求、对出卖人的选择等,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
2.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的一种。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客户)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租赁物(车辆)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该物。承租人需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直到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可按合同约定重新取得该物所有权。
3.出租人
即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买方(融租公司),因购买租赁物(车辆)又重新出租给客户,故称出租人。
4.承租人
即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卖方(客户),因出售租赁物(车辆)又重新租回使用,故称承租人。
5.所有权
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
6.使用权
是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权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7.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
8.融资租赁的“两个合同”
卡尔温馨提示: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们知道了汽车融资租赁,但大众对其的认知有部分还不是很到位,希望卡尔数科总结的以上几个专业用词的解释,可以为大家更好的了解汽车融资租赁,签约时让大家更容易看懂合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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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仅供读者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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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代表什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通俗解释
融资租赁,通俗的解释就和你买房按揭贷款,有点类似。
按揭贷款:银行借钱你买房,你还房贷,房子归你住,贷款还完后房子归你。
融资租赁其实说白点,就是通过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
比如你需要买一台设备,但是没有足够的钱,于是可以找到做融资租赁的公司,他们会帮你买你需要的设备,然后你支付一定的首付后就可以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每期还一定的利息。
区别在于:按揭房,房子所有权归借款人;而融租租赁,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所有权按合同确定归属)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看,需要正确认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及租赁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是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买卖及租赁法律关系,与其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构成,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
两个合同的效力互为前提,共同构成了融资租赁合同。正确认定融资租赁中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避免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产生混淆,对于准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买卖与租赁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在效力上互有交叉,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向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就标的物质量向卖方提出抗辩、索赔等买方权利。
什么是融资租赁?请通俗简单的举例说明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例子: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
扩展资料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