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谁)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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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7)从权利存续期间上看,两者虽然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有5年期限的限制,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而在可撤销合同中仅有1年期限的限制,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答案】: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存在如下主要区别:(1)从制度归属上看,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中的问题;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中的问题。(2)从权利性质上看,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3)从主体上看,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主体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4)从撤销的对象上看,在债权人撤销权中,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对象是由撤销权人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5)从发生原因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法定权能而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便可产生;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6)从效力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而可撤销权合同中的撤销权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7)从权利存续期间上看,两者虽然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撤销权中的撤销权有5年期限的限制,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而在可撤销合同中仅有1年期限的限制,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

行使撤销权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是否正确?

【错误】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包括人民检察院。

故表述错误。

撤销权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或受损害方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以行使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人。行使方式限于提起撤销权诉讼,被告为债务人,可以将被撤销合同的相对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制度不同:

(1)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2)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主题不同:

(1)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

(2)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二者撤销的对象不同;

4、效力不同:

(1)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2)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权利的存续期间:

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授予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主体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受损害方。例如合同中被欺诈、被胁迫的一方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等。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来行使。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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