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启动主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如下: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4、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
5、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述何时执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摘要】:我国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摘要】:我国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规范的总和。我国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于某些简易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的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主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第二,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举行听证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的进行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一般包括如下四个步骤。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处罚,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确实发生了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该行政违法案件尚在追究时效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一般说来,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再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同时,被指定的办案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查。行政机关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行政主体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工作,应有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动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或者检查采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之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调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调查结束之后,如果行政主体认为该行政相对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应该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申辩和陈述,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听取其意见。
(3)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之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行政相对人确有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之交付给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该在7日之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可以由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予以处罚。但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在处罚决定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之后作出相应的决定。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什么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④制作笔录;⑤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⑥备案;⑦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区别是什么?哪个对当事人有利?
夏律师
原创
2022-01-15 18:27 • 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将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进行简化,加快诉讼流程,节省时间。理论上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从起诉开始,一般3到6个月就可以结案。
而且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案件不适合走简易程序的,会变更会普通程序,但是审理期限还是从简易程序的立案日开始算。简易程序的诉讼费还是普通程序的一半,现在的案子,一开始都是先交的简易程序的诉讼费,后续如变更普通程序,再补交另一半诉讼费(不交视为撤回起诉)。
简易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一个是法院主动启动,即案件受理后,就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在法庭审理中。另一个就是当事人申请,至少是一审庭前要申请。
二、普通程序则程序十分完整,一般6到12个月可以结案,时间比较长。但是因为程序更完备,所以审理的也比较细。而且普通程序一旦确立,是不能转为简易程序的。
三、那么综上所述:
1、事实清楚、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有利,因为可以高效解决事情。
2、事实不太清楚、案件里面的弯弯比较多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则对被告更有利,因为审理越细,被告机会越多。
所以,原被告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庭前进行申请,而这也是诉讼策略之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哪些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 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7、备案; 8、执行。 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 警告 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二、程序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 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还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行政处罚的适用活动,从广义上讲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将行政法律规范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抽象规定具体运用于行政违法者的全过程。它应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是行政处罚适用的预备阶段,即确认行为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依法给以行政处罚; 第二是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段,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量对该违法行为给以何种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处罚; 第三是行政处罚的决定阶段;第四是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这里所讲成行政处罚的适用是狭义的适用,主要是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入手,重点对行政处罚如何确定行为人违法以及对违法者裁量何种行政处罚作些介绍,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问题,不包括在狭义的适用中。 综上所述,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特殊事件,所以大家还是要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的寻找解决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的一个处罚规定,相对于犯罪的程度要轻一点。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标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行政处罚是经常听见的事情,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程序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对捍卫自身权利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大意义。那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第二,处罚有法定依据;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需要对当事人告知相关的处罚事实,对于当事人作出的处罚,要告明其违法的原因,并且将其违法行为的证据向他作出认证,这是一般的执法操作顺序。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是需要充分听取并且应该仔细审核。
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一)知情权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烟草专卖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
(二)确认权
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三)申请回避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四)申辩权
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承受者,怎么罚,罚多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有权进行辩解。专卖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听证权
烟草专卖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进一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更清楚地查明事实。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行政机关则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这样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可知,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以上是本人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标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
(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
(2)具有法定依据;
(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授权,当场处罚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依法进行。不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办案权的人民警察处理,而不得直接适用简易程序。2、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 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发现或群众扭送的,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多方查证即可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须进一步查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依据及适当性有异议的不在此限。 4、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罚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