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原告民事行为能力判定(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流程
法律分析:委托有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予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要求法院启动特殊诉讼程序,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司法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
01、案例:赔偿159万!张某某诉XX医院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脑梗塞致二级伤残案
案号:(2018)京0105民初44590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159余万元
本案历时两年多,经过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申请鉴定人出庭、书面回函,积极争取,最终按照55%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159万元。本案是2020年度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链接:张某某诉XX医院行颈动脉内膜剥脱术后脑梗塞致二级伤残案
02、案例:过错比例100%!胆囊切除术致胆总管损伤案
案号:(2019)京0105民初6672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全部责任,按10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3余万元
经过专业医疗律师的陈述、分析,鉴定机构采纳律师陈述意见,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法院按照100%的责任比例判决。
03、案例: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50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轻微责任,B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数额:20余万元
本案中,律师与调解法官、当事人积极沟通,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成功调解,当事人立即得到赔偿,省心、省时、省钱。
链接:赵某诉A医院、B医院行眼外伤手术损伤视神经致右眼失明案
04、案例: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2625px!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5%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33余万元
大部分法院按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根据过错比例承担。本案经过律师查找大量案例,提交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采纳代理律师意见,支持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链接: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2625px!
05、案例:分娩子宫破裂大出血,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附有专家意见,太牛了!
案号:(2019)内0626民初13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通过代理律师的专业陈述,鉴定机构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观点,最终鉴定为主要责任,经法院诉中调解,当事人得到55万元赔偿。律师的专业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用当事人的话说“您在我们鄂尔多斯出名啦!”
链接:分娩子宫破裂大出血,医院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附有专家意见,太牛了!
06、案例: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案号:(2019)内0104民初2621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43余万元
本案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被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受理,最终鉴定为同等责任,实属不易。
链接:李某某诉XX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后急性脑梗死、脑疝导致死亡案
07、案例: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案号:(2020)鲁0502民初713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按5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0余万元
患方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推翻了被告的死亡原因分析,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患方律师的陈述意见,评定为同等责任。本案同样也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全部医疗费!
链接:刘某某诉XX医院行子宫全切除术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
08、案例: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8051号
(2020)京01民终1715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按30%比例判决
赔偿数额:55余万元
本案患者为农村户口,律师在了解患者的工作情况后,申请证人出庭,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患者在城镇居住并工作,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按照城镇标准判决。
链接:姜某某诉XX医院行垂体瘤切除致脑脊液鼻漏、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
09、案例: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案号:(2018)京0101民初12807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A医院承担次要责任,B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同等责任
赔偿数额:A医院赔偿20余万元,B医院赔偿15余万元
本案为患方律师代理的第二例神经鞘瘤案。经其专业陈述及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质询问题给予肯定,最终法院判决两医院赔偿原告30余万元。
链接:周某某诉A医院、B医院面神经鞘瘤误诊为腮腺肿物切除致面神经损伤、面瘫、听力障碍案
10、案例: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6266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次要责任,调解结案
赔偿数额:49余万元
本案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分析、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成功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49万元。
链接:郭某某诉XX医院颅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术后脑出血致左侧肢体偏瘫案
11、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赔偿71万余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6958号
主办律师:卢晓燕
责任比例:轻微至次要责任
赔偿数额:71余万元
本案中,患者已成年,但术后左侧肢体偏瘫、记忆混乱,生活无法自理,律师初步判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需经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方能进行医疗纠纷等其他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原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因此又称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就可以成为原告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之时,终于其消灭之时;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则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存在 。
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事实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依照该条规定,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公民又称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如果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争议,即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民也并非专指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双重国籍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或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都可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法人法人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团体以及没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法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存续期间与权利能力相同。但法人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表来体现。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含义进行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及于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那些不是具备法人条件而未取得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组织或名称,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并没有代表或管理人的组织。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作为对外代表该组织的机关,由其体现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 首先是应该与本案的案件有直接的联系,其次,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最后,当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判决之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服从案件的判决,如果不服的话是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的,但是受到判决的约束。
法律客观: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反诉条件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反诉自身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3、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对上面其他条件(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但是,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就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二、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三、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别,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第二、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赡养是指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供养责任;扶养是指对等同辈份的人承担的供养责任。从上述三个概念的含义看,当事人所尽的义务都是法定的,这种法定义务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这类案件不存在反诉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