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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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其处罚标准是:1、该罪的处罚对象是行政执法人员;2、该罪属于行为人在其职不谋其事,对于依照法律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以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3、前述主体所犯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处拘役至三年以下,后果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应注意该罪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徇私舞弊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依据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条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

有关本罪的司法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研究: 简单地说,行政执法人员就是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那么何谓行政执法?对此,行政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方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①根据这种观点,所谓行政执法人员,既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执法的人员,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同时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执法的人员,以及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执法的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规,针对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②根据这种观点,所谓行政执法人员则仅指行政机关中从事执法的人员,而不包括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是可取的。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在我国从事行政执法的,不仅有国家机关,还包括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由国家机关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种组织分为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两类。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国纺织协会、中国轻工协会等。这些公务组织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享有一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并履行职责,对自己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法上的主体。所谓社会组织,主要是指某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它们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也可取得某项或某方面职权而成为行政主体。例如,卫生防疫站、食品检验所是事业单位,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四章“罚则”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就授予了卫生防疫机构(站)拥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职权与资格,还有《食品卫生法》第36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人员,既包括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个人和组织中的有关人员。对于那些仅被国家机关委托从事代征代收等事务性工作,而无追究法律责任职责的被委托人或被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当然,新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犯罪,一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如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是“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③事实上,立法者在规定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时,正是遵循了这一“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导思想。在该章共23个条文中,有15个条文明确规定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8个条文中,有3个条文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个条文的犯罪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1个条文的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1个条文的犯罪主体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1个条文的犯罪主体是“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这显然也都是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尽管本章罪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设的,但也可以将一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类似行为一并规定为犯罪,这有利于打击不法行为,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也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一词本身就包括从事行政执法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解释中,文字规则优于联系规则,在运用文字规则进行解释,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就不能轻易运用联系规则。

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比较相似。二者都是代表有关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涉及特定相对方的特定事项,而不是制定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执法人员的范围。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代表的主体不同。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司法工作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机关和部门,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也是国家司法机关。

(二)执法的内容不同。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即从事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行为本身的内容、性质及标准,可将其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及行政制裁。所谓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方申请实施某种行为,处理涉及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某种事项,以使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行政处理是一种内容最为多样化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命令、禁令、行政许可、免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批准、登记、行政授予、撤销等。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所管辖的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方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执法行为。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包括预防性强制、制止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依法科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而司法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种争议案件,即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

(三)工作程序不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时遵循的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而司法工作人员在从事司法活动时遵循的是具有公开、正式,以公正为优先特征的司法程序。 “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对本罪定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实上,《刑法》第402条并未说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案件”,而仅仅只指出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上,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犯罪人,而不可能是民事案件。因此,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应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即使将一个案件的案卷材料及一部分犯罪分子移送给司法机关了,但对其他涉嫌对象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仍然构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行政执法人员对所有发现的刑事案件不移交的,都构成本罪,只有对因触犯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交的,才能构成本罪。在这种情况下,他才负有移送义务,移送这种案件,是其执法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如果是其他案件,因其并无移送义务,所以不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贪污贿赂等渎职犯罪,不予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为单位主管领导不仅和普通执法人员一样,执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而且同时还负有对下属进行监督的职责,所以如果他们对下属的渎职犯罪行为不移交的,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们认为,不能做如此狭隘的理解。事实上,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一个社会管理组织,往往是由一般办事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单位领导等多个层级组成的。任何一件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层层审批,象移交刑事案件这样的事情,就更是如此,因此,所谓不移交,对不同地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具有不同的意义:对一般办事人员而言,是指不向中层管理机构移交;对中层负责人员而言,是指不向单位负责人员移交;而对于单位负责人员而言,则是指不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或不按规定直接向司法机关移交。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安、安全等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司法职能的机关,所谓不移交,也包括同一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如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科室,不向侦查部门移交。这种情形,情节严重的,也同样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条件。 就该罪而言,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不移交者的地位、不移交的刑事案件性质、不移交的手段、不移交的人数、不移交的次数、因为不移交是否获得私利、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二)3 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三)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四)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六)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至于何为造成严重后果,该规定未予明确。我们认为,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一)由于对应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主要证据湮灭,无法再予收集;

(二)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逃跑,难以及时抓获归案;

(三)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该地区的此类案件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秩序;

(四)由于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致使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害,等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在于:

(一)主观上都是为徇私情私利;

(二)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两罪的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没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相比,前者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以上是两罪在法律上的主要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地将两罪区分开来,还须对公安人员这一特定主体加以研究。因为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证件、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等,都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而进行侦查却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因此在公安机关中,既有行政执法人员,又有司法工作人员。有人认为,公安人员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符合徇私枉法罪中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要求,因此,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要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注意区分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泛指在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而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则是指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谓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这里的“办理案件”是指办理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中,只有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些公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使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公安人员则属行政执法人员,他们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徇私舞弊,对应当追究刑事的案件,不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如某户籍民警在审查办理临时户口登记时,发现对方用的是假身份证,经过盘问,对方承认是自己伪造的,并塞了一些钱给该民警,该民警就将其放走。这种情况,显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非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中,一些局领导既负责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又负责侦查、监管等司法工作,具有双重身份,对这些人的徇私枉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从身份来认定罪名,而应该从其行为究竟是处于行政执法程度还是司法程序,究竟是行政执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之处有:

(一)犯罪主体都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都出于徇私动机;

(三)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不严格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有关责任。

两罪的区别在于: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而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见,后两个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发生在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而放纵走私罪则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发生在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之中。可见,后两个罪都是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之中;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而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

由上可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之间是存在严格界限的,不发生任何法条竞合关系,不能按所谓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原则来选择法条的适用,而只能严格按照构成要件来确定罪名和适用法定刑。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而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这两个罪,该两罪之间存在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学界存在从一重处罚说、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新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也未规定一个统一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而这次修订刑法,已将其删除,同时,第339条第3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即实行从一重处罚。事实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受贿的,也是贪赃枉法行为,因而完全可以也应当比照该条规定而实行从一重处罚。如果实行两罪并罚,则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了双重处罚,即该行为既作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又作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处罚,这显然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哪些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一种新型的渎职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刑事案件不移交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负有查禁职责的司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法》第399条明确规定以枉法追诉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负有查处案件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显然法律规定存在疏漏。

随着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违纪行为会相应增加, 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一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来源于国家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移送,二是部分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违纪与犯罪界限把握不准或存在对干部的"保护意识",三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政策法律意识不强,在处理上难免产生较大随意性,特别是在体现党的绝对领导的今天,对个别腐败党政领导干部应给予有效约束、监督,触犯刑律的应予以严惩。该类犯罪系有一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其危害程度是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威胁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社会危害性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大。故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文拟将结合有关案例及司法实践从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探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范围。

案例一,某区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3 万元,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以受贿金额不大,认识态度较好为由,给予撤销党内行政职务,没收违纪所得3万元的处理,因徇私情而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厂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列招待费,维修支出为由贪污5万元,又在购进原材料及修建厂房中受贿3万元,纪检机关调查核实后对张某只做了没收违纪所得8 万元,留党察看二年的处理,因徇私情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案中,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渎职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但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符合《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资格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徇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上述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从其特征上看,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非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不构成本罪。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安、审计、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卫生等,而在这一主体范围中却没有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其中,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了大量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实践中,也确有部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没有移交的案件,把刑事案件当做违纪案件处理,这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有放纵犯罪之嫌,情节严重的应构成犯罪,但是构成何种犯罪,很难确定把握,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定其他罪又不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

《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教育、检查和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之一,其职能就是维护党纪国法,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巩固和加强党的组织,可见,纪律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行政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的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是检查和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属国家行政机关,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行政权,但具备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察和检查权力,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上述两个案例中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能认为是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此类事情如果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身上,即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做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402条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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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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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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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缓刑考验期吗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缓刑考验期。法院在判处缓刑时,会设置一个缓刑考验期,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说明这个目的已经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就没有必要再执行原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 ...
2023-12-13 15:16

非吸刑事案件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非吸刑事案件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案由)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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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剥夺犯罪人哪些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有: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 ...
2023-12-14 15:3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的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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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能否认定是自首

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能认定是自首。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 ...
2023-11-28 15:19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2、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什么意思1、案件移交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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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如何才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是一方在婚后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若夫妻二人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3-12-13 15:32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表示继续履行(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表示继续履行,如何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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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超速构成犯罪几年不能申请驾驶证

超员超速构成犯罪不能申请驾驶证的时间规定: 1、一般在吊销驾驶证两年后可以申请; 2、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满五年可以申请; 3、超员超速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
2023-12-29 14:58

偷多少钱构成刑事案件,偷多少钱才构成犯罪

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会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要求满足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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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或者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工程造价不一致的,应以哪份文件认定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价?

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因此应以合同约定价款作为结算价;若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则应以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工程结算价的,则应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2023-11-23 16:42

分公司能否作为借款主体(分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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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人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人通常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
2023-11-24 15:36

过失和故意伤害的认定(过失致人轻伤怎样定性)

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怎么界定是从主观上进行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分子主观上为故意伤害他人,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则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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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什么意思

暴力犯罪的意思是以暴力手段对人身实施侵害来实现犯罪目的犯罪。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犯罪后果往往比较严重,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与暴力犯罪相对的往往是智力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 ...
2023-12-04 15:15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局物敬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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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能否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 ...
2023-11-23 16:54

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吗(2023年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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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法条)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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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吗(电信诈骗属于刑事案件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 ...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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