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科批捕期限(批捕科不批捕然后呢)
批捕要经过公安法制科吗?
批捕不要经过公安法制科的。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检察院在提请批捕的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如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批捕要经过公安法制科吗批捕不要经过公安法制科的。公安法制科审核批捕需要多久才能移交检察院啊案件由派出所转到公安局法制科是干什么的公安局法制科,是公安机关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劳动教养审批案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案部门。是预审。一般情况下是法制科说这人应该关几天罚多少钱,派出所一般的都会根据法制科的这个结果来执行的。通常公安局法制处承担以下职责: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2、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取保候审等案件办理环节的审核;3、民警的法制培训,为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提供法律服务;4、参与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会签;5、指导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赔偿案件的办理;6、劳教案件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7、法制宣传;8、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法制科审核流程:1、法制科进行审核,认为该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话就由法制部写提请批准出逮捕书,然后送到检察院。2、检察院批捕以后,就把案件交给预审机关。3、预审以后就要提出起诉意见,提出起诉意见之前,也要送到法制科进行审核。法制科的主要职责是:1、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3、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批捕批捕是要经过检察院批捕科决定的,其他人无法决定。法制科的案子一旦立案是没有办法进行撤销处理的,因为已经属于刑事案件了。大家在立案之前一定考虑清楚。公安局法制科主要是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在发生社会上的犯罪后就会直接进行调查并且对于已经确认的罪犯进行逮捕控制,但是检察院在决定要对其逮捕之后是会先告知公安机关让他们来执行的,在这个阶段并不会经过法制科而只是直接下达命令要求有执行机关的来对罪犯进行逮捕。
刑事案件公安局已经把材料递到检查院申请批捕,在这段时间内律师可以调阅当事人的口供材料吗?
1、公安局已经把材料递到检查院申请批捕,在这段时间内律师不可以调阅当事人的口供材料,但可以核实有关证据;
2、当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扩展资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最快几天做出批捕决定
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捕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逮捕申请的证据比较充分而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会批准逮捕申请;如果认为申请时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则会驳回逮捕申请,当公安机关对批捕逮捕的结论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
当公安机关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立案侦查的,如果在侦查的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逃逸的情况或者会继续给社会造成危害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申请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在逮捕时需要将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及逮捕的理由一并提交至检察院。
逮捕以后取保候审难度相对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阶段没有成功,到检察院起诉科时仍然可以积极争取取保候审。如果表现良好、后果不严重的话,即使未能取保候审,也可以在法院阶段努力争取缓刑。当然,在依法的范围内,法律上的操作方法,还是讲究一定技巧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查院批捕科和公诉科怎么理解
法律主观:
批捕后的刑事案件是在公诉科。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检察院一般会在7日内批捕,最长不会超过37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批准逮捕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检察院办案期限的规定
案件初查期限2个月,延长不超过6个月;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时间为7日.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批捕案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
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审查起诉案件
1、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诉案件
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补充调查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经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延长30日。如仍无法审结,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六、法律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分别是:
1、拘传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不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4、拘留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特日。
5、逮捕
(1)侦查阶段不超过7个月具体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还月。
(2)审查起诉阶段不超过5个半月具体是: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上文中详细介绍了检察院办案期限的规定和一些其他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在生活中遇到了关于检察院办案期限的情况,可以从本文进行查找。对于您正在遭遇的案件,希望您能够耐心等待。
批捕之后多久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批捕到起诉的时间需要二个月,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批捕后多长时间结案?
根据法律规定批捕后大概在一年或者是半年的时间结束案件。刑事类型的案件在进行结案的时候,必须是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移送给法院的进行审理。
一、根据法律规定批捕后多长时间结案?
公诉案批捕后,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才会结案。刑事案件结案,公安机关对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在对于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他需要经过很多的流程,首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的活动,然后才是审查起诉的阶段,最终才是法院所作出的定罪量刑的阶段,法院所作出定罪量刑,主要就是依据于前期所收集的一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