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观故意的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是多少
法律主观: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衡友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骗取出口退税怎么处罚?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咐迅槐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昌缺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纳税人
法律主观: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是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68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毁毕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前余喊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68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慧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刑标准的规定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芹神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嫌高亏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
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念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还包括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综合上面所说,骗取出口退税罪就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税务法的条款而实施的犯罪,一般只要采用虚假的手段骗取,那么就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轻者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严重者是可以高达无期徒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述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悉吵消没收财产。
相关信息: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碰指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睁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冲咐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此后未作出法律调整,相关规定延续至今。
(一)1997年《刑法》设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了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延续至今
此后,历次《刑法》修正均未对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法律调整,骗取出口退税罪延续至今。
(三散春纯)司法解释不断完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适用
虽然《刑法》并未对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法律调整,但有关机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并与时俱进地调整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数额。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刑法》第204条中“假报出口”“其他欺骗手段”“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加重情节”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况。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后,随着社会发展,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了修订,将立案追诉的数额提高至10万元。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一)行为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行为对象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象是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四项特定税种的税款。
(三)行为内容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作如下理解:
1.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第一,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第二,以伪造、变造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第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第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森模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第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第二,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第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第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
另外,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四)责任形式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金的目的。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未遂
行为人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属于犯罪未遂。
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条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中国特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中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扒神,出口退税成为中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中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2、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中国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
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征或误征的税款退春戚亏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仔判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
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3、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4、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
综上所述,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客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巧虚骗取出口退孝卜燃税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弊裤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