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作协议指什么呢(合作协议是指什么生肖)
如何处理无效合作共建合同?
合作共建合同是企业间进行业务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互利共赢。然而,有时候签订的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下面就介绍一些处理无效合作共建合同的方法。
一、查明合同无效原因
未能履行必要程式而导致的合作共建合同无效,需要仔细查明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处理:
1.合同内容不合法: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社会公德的条款,需要主动修改或者解除;
2.合同缺乏法律效力:例如,未经过公证或登记,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救;
3.合同签订方式不正确:例如没有经过授权代表签订等,需要重新协商确定好相关事宜从而避免后续纠纷;
二、协商处理
在无效合作共建合同发生后,协商处理是第一步。在双方共同沟通基础上,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通过重新修改合同内容等形式达成新的合作共建协议。
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继续保持异议,就需要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了。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进行公正裁判,并达成裁决。
四、商业往来处理
处理无效的合作共建合同后,双方还需进行商务往来的处理。对于已经形成的业务活动,需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或取消;对于未完成的业务活动,需进行撤销或重组。在整个过程中,需要注重防止双方商业信用上的影响。
总之,处理无效合作共建合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特别要注意,任何行为都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不能背离国家法律准则。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避免无效合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什么是无效协议书呢
无效协议书就是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作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若订立协议的一方、或者是双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说协议的内容违法,那么合作协议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想要协议有效,需要满足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一、合作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1、合作协议不一定有法律效应,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依法成立的合作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协议无效: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民、单位是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的,若是想要使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保证协议的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强迫他人去签署协议,对于被强迫签署协议的情形,可以在强迫情形消失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无效和合同不生效有什么区别?
两者法律意义、权利义务、性质不同。合同无效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
法律分析
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为完全有效,也有可能转换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效力进行补正,而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其效力是不能补正的。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由于被宣告无效,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须批准、登记的未生效合同是国家对合同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若行为不具备相应条件,则不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登记。无效是国家对既有的合同性质的价值判断,无效合同是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适法的条件。合同无效与合同不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欠缺的生效要件是否得以完备,如果欠缺的生效要件得以完备,该合同就生效,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无效协议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