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吗(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吗
法律分析: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下列行为中。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的有( )。A.承揽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
【答案】:ABD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选项A、B、D都属于有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故选项C属于无偿合同。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区别:
1、履行范围不同;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3、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揽合同含义:
1、承揽合同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
2、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3、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
4、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含义:
1、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在履行范围、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及追求的目的方面都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工作。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在完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三、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承揽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等等。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务合同是由劳务人员和用工方签订的合同,所以承揽合同不是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指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实践中,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打字、印刷、翻译、拍照、广告制作等均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的形式进行等。承揽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其法律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我国立法未对承揽人和定作人的资格作限制,理论上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均可以作为定作人和承揽人。
2.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换言之,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这里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等有形的成果,也可以是检验软件的运行等无形的成果。
3.承揽合同属于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同于单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合同,更多的是因为信赖其工作条件、技术或经验。故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即使经定作人同意将一些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也应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一、承揽合同的订立形式
立法并未对承揽合同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在实践中,承揽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有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方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承揽合同的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由承揽合同的条款确定。承揽合同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承揽的标的和数量为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缺少这两项内容,则承揽合同无法成立。其余条款,即便当事人不作约定,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的规定确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因此,如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在承揽工作中起到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工作。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当事人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期限;如果依以上办法仍不能确定的,采取后付主义,即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承揽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所有权归属
法律分析: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 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 的转移为目的。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要求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承揽为不要式合同,即口头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无需书面形式和办理相关登记、批准手续。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与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两者互为对价,因此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问题。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即承揽人完成工作是为了换取报酬,两者互为对价,基于承揽属于有偿合同,产生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