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何认定)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乎启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枣陪权。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岁岩如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跟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跟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大多数大陆法系合同法律的理论,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按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通过上面文字的表述,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其实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很好理解,就是不区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结合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进行理解.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要求
法律主观:
(一)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若双方非因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或虽系同一合同发生但不具对价性的债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二)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三)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同时履行的提出是为了催促他方及时给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时,抗辩原因则消灭。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债务人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诚信原则判断,《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仅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意义的,债权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请求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给付;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的,债权人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给付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给付提出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此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先必须要先履行双方中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双方中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的债务如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内容的,后履行的一方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里所约定的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则必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是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导致合同出现迟延履行情况的话,因迟延履行的原因所导致的责任应该由对方当事人全部承担。,是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和非真正的双务合同。前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后者如委托合同,这些合同都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当事人双方的履行互为对价,始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抗辩者须无先为给付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双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而对方则有权请求其履行,此时,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易言之,被请求方如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而为抗辩。,(三)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四)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债务履行。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我国法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二)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本条文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同时履行抗辩为延期的抗辩,并不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请求,仅仅表明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自己的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同时履行抗辩则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进行的。二者有如下区别:,(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希望维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将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仅仅使当事人获得暂时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免除他的履行义务;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则不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三)适用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如上所述;而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的约定或者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四)程序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条件成就时得任意行使;而解除合同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对方可以拒绝履行己方给付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能够暂时阻却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并不代表消灭了合同的效力。在抗辩权行使事由消除后,债务人仍然需要履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只能暂时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具有延缓请求权发生的作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最早见于我国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合同法失效,同时履行抗辩权见于《民法典》第525条,但并没有对内容做实质性更改,唯将“履行要求”一次修改为“履行请求”,以求法律表达的规范性。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2条规定了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该司法解释尚在公示期中,未正式施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同时履行究竟该如何理解,又如何准确把握该项请求权的功能?
(一)什么是“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及功能,不再追求双务合同中的给付与对待给付在同一时间相互作出,而在“避免授予信用”及“增施履行激励”。对未定履行顺序的债务,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只能作“同时履行”的定位,而不能厚此薄彼。而基于这一理念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却并非追求双方债务的“同时”履行,而是通过强调双方债务在履行顺序上的制衡关系,敦促欲获对待给付的当事人须先迈出一步。这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所在。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
同时履行抗辩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体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具有双重机能: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迫使对方履行合同(你要我付款,必须同时交货)。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可借此二种机能,促使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上的义务,具有诉讼经济的意义。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债务,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有悖于公平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3)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仍请求履行。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1. 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在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有必要区分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双方负担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其中,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对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雇佣等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主要义务,而对方仅负有从属义务的合同。比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的主要义务,而委托人仅在特定情形,负有预付必要费用,或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赔偿的义务;又如在保管合同,保管人负担保管寄托物的主要义务,而寄托人仅在特定情形负赔偿责任。在不完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同样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对价性
双方互负的债务既系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双务性),自然应要求双方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原则上可立于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应限于双方的主给付义务,通常并不存在于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之间。例如,在购买一匹血统纯正的名马的合同中,卖方负有两个义务:交付马匹的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的从给付义务。本案中,卖方未交付马匹的,买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卖方交付了马匹只是遗漏了血统证明书,则该义务落入了从给付义务的范畴。
(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到期
如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则该方可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或称“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抗辩”,这是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无须另行借助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原则上要求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
所谓到期,即指到了履行期,而不是指履行期限届满。这里有必要区分履行期和履行期限。
在履行期限是一个“期间”(x月x日~x月x日之间履行)的场合,所谓“到期”通常可以理解为该履行期间届满的时间点。比如,A与B约定,A向B出售汽油100吨,价格为每吨人民币6900元。A的债务履行期限是1月30日至4月30日,在履行期限内随时由B到A的营业地自提;B支付价款的履行期限为2月28日下午3时。假如B在2月27日到A营业地要求提货,那么,2月27日A的债务便到期,而不是4月30日,因为2月27日已经在1月30日至4月30日之间了,在这个期间,债权人有权随时提出履行要求。
在履行期限为一时间点(x年x月x日)的场合,债务“到期”指的便是到了约定的时间点,既可以说“届至”,也可以说“届满”。此时,双方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关系。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如对方已依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其债务(以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了债务),其债务即因此而归于消灭,双务合同本来的债务对立状态即归于消灭,自然不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不要求“出现违约情形”,因此,纵使对方对于债务未履行并不存在过错,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亦不影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这里的未履行包括未提供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便可构成同时履行关系。
一般认为,权利人仅需要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而不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