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执行异议之诉等,那么可不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下面由我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可否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破产执行案件中,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谁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加入 债权债务关系 ,与债务人 共同承担债务 ,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能力对 债权人利益 影响不大。因此,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什么情况下第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第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关于债务承担连带责条件的问题,我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一般第三人在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连带债务中,每个债务人都有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债务的义务。而债权人可以向一个债务人或多个债务人要求履行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在债务没有清偿完之前,不管债务人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是否有履行完,对于还没有偿还的债务都是负有清偿义务的。
民间借贷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
借贷纠纷中承担带责任的情况为,借款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新增了并存的债务承担规则这个规则对第三人的影响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三)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四)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一)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二)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加入人承担什么责任
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法律主观:
债务 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不可或缺的一种关系,很多金钱的关系牵扯到的不止一方,而是多方,而因为这样,借款人与 债权人 就处在一个共同责任体之中,那么债务加入的 连带责任 有哪些? 一、债务加入的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 债务承担 ,是指原 债务人 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 股权转让 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第三人在未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自愿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 债权债务 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的履行,且其自愿加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视为只有连带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与债务人未就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视力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与债务人互为连带债务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存在而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也称 债务转移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独立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全部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其前提是需经过债权人同意。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是债务加入,是指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的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的债务,但同时原债务人的债务并未消灭,由于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并不一定需债务人同意。 以上是债务加入是否连带责任的内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银行贷款,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银行贷款,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据此,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不能偿还情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保证合同另有。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承担责任。
二、银行贷款,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要求打款到第三方,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这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你的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建议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公司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公司,由您自己提供是最好。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扩展资料:
实施贷款人受托支付,优劣势:
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二、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家政策性银行人士坦言,有时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时间,而企业这边已经需要使用资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申请贷款。
三、贷款第三方收款人责任
1、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责任,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2、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摘要】
贷款了要我当第三方收款人,请问我要承担责任的吗?【提问】
您好,贷款了要我当第三方收款人,请问我要承担责任的吗?为您分析解答哦?【回答】
您好,这种情况,您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回答】
是从平安银行贷的消费贷款【提问】
1、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责任,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2、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回答】
贷款第三方收款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责任【提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第三方收款人实际上就是贷款担保人。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保证和连带责任,自然就会有风险。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回答】
您好,承担贷款连带责任。【回答】
也就是说第三方收款人和贷款人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回答】
只当第三方收款人,需要签合同吗【提问】
您好,第三方收款人,也需要签贷款合同。【回答】
第三方收款人和贷款人,作为贷款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回答】
那就是第三方收款人必须签贷款合同吗【提问】
您好,是的。【回答】
那就是第三方收款人就一定是担保人喽【提问】
第三方收款人不签订贷款合同,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收款人。【回答】
是的,就是担保人。【回答】
哦好的,谢谢您【提问】
作为实际的第三方收款人,就有担保责任。【回答】
不客气哦?【回答】
四、个人信贷需第三方担保吗?出现问题第三方要付哪些责任
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