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不承担责任(担保人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共8种,其法律依据在哪里
【咨询】
张哥你好。你在《张哥说法:担保人在哪些情形下不承担保证责任?》一文中,列举了八中情形,请问,这8种情形都有法律依据吗?有的话,其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
张哥说法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栏目,是普通百姓学法、用法的园地,也是张哥研究法律课堂的课堂。有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一文中,张哥列举了8中,先就其法律依据提供如下:
一.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 超过诉讼时效的;
这一条众所周知,不需要再做解释了吧。
四. 借款的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在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 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代为偿还的,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 借款的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债偿还旧债的,担保人对此不知情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七. 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八. 债权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其实,保证人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5、第七十二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6、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7、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一、哪些情况下 担保人 不承担责任 1、保证期间, 债权人 许可 债务人 转让 债务 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 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4、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法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 (1)主 合同当事人 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 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 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 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作为保证人,不管是一般保证中的还是连带保证中的,实际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要为债权提供一定的担保。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如果到期不能够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讨欠债。不过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保证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下列情况 担保人 不承担责任: 1、主 合同当事人 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 债权人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担保到期。 4、债权人与 债务人 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 证人 同意。 5、合同变更引起 债务 加重。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 债权债务 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 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4、超过保证期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担责的五种情况如下: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担保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有哪些?通过学习,相信大家对于本题大概也有所了解了,担保人不担责除了超出了担保期限以外,其余的情况是原合同的变更及不正当手段,具体内容大家还是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
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了新贷还了旧贷,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个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新的借款要还,债权人也要证明担保人是知道的。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号。
二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贷款的,违反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要点
京华公司本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尽职调查,后明知或应知高登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停止发放上述借款,事后也未对高登公司提出异议。京华公司未就上述变更贷款用途事宜通知担保人光大公司并取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过了担保人的预设,也违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欺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三
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保证人虚假的贷款用途,构成串通欺诈,保证人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与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目的是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未实现,且借款人已提前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证明剩余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用途,保证人免除对全部贷款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号。
四
抵押人隐瞒以新还旧事实的,可以参照保证人的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与信诚基公司签订《担保法》时,并未告知信诚基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信诚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任天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该抵押,这无疑会影响信诚基公司在提供该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新城基公司应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号。
五
旧贷是犯罪,新贷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这种“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行为,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决
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还贷后,旧贷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实际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钱后再偿还过桥资金。这笔新贷款应视为“变相还贷”,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款的新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敏字第1124号
七
债务转为到期贷款的,隐瞒贷款过程的新担保人免于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为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借款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该权利,在未实际收到贷款的情况下签发《借款合同》。以上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是在以新贷还旧贷。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
八
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
九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十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担保人怎么才能不承担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怎么才能不承担担保人责任?
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免除您父亲(担保人)的责任并不能使您父亲的保证责任免除,因为这样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除非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二、民法典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一、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1、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的;(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3)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5)未经担保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6)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哪些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三、担保人怎么才能不承担担保人责任?
无效。
2、担保人被诈
3、主债权超过保证期间以及诉讼时效。
4、主合同变更未经担保人同意。
5财产。
其他付费才能告诉你的情况。
四、如何婉拒亲戚做担保人?
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担保,作为担保人都要有对被担保人充分了解和事后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识。要自我评估该承担的责任是否在你能力范围内?会否给你及家庭带来严重影响?如果超出你的担保能力,那就事前拒绝,不予担保。
估计题主问的应该是借款担保类或涉及到金钱性质的,那么如何婉拒呢?
1.自己要借款。如果给你担保了,银行的授信额度会扣除担保额度,导致自己不够用,故不能给你担保。
2.征信有不良或收入达不到要求。不符合银行担保人条件。
3.单位有明确要求,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
4.与银行工作人员事先沟通,让银行人员在被担保人面前说你不符合担保要求。
以上都行不通的话,只能撕破脸明确拒绝了,免得事后受罪。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担保人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而提供担保,担保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请求担保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无效的等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