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依据文件)
河道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被征收拆迁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获证产权征调,按照征收拆迁时是产假评估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济南市历下区全福河河道改造工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二手房屋。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据、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征收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依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二、征收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河道的防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堤防工程防洪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滩地、堤坡、护堤地等进行生产、经营、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堤防费。堤防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水利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堤防费的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和受益范围,按照工程造价、养护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和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堤防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拒不缴纳堤防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25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怎么交
由对水土造成破坏的个人或者企业交。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指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了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应当向水行政部门缴纳的费用。
2、按期申报(如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人打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弹出缴费期限选择框,选择按期,系统直接查询是否有税费种认定信息,是否在缴费期间,如果存在,弹出报表,缴费人自行录入应申报信息。
3、申报成功后可通过【税费缴纳】缴纳费款。缴款成功可通过【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开具缴款凭证。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据、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淮阴区王营镇杨庄村河道拆迁怎么安置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