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工程款相关文件
工程签证、进度款、结算审核要点?
一、工程签证
1、几种应不予签证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又容易忽略)
(1)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尽量保证详细,包括签证的原因(含引用资料的编号)、位置、尺寸、数量、日期、所用材料、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等,签证单后必须附造成本次签证的原始资料,如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业主联系单等,否则不予签证。
(2)未经设计及甲方人员书面同意,施工单位自行提高某些材料的用料要求,应坚决不予签证。
(3)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此类签证尤其体现在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上,要切记只要能在竣工图中体现出来的,一律不予签证,要求按竣工图结算。否则会造成竣工图和签证中重复计算。
(4)凡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须再另行签证,如一些东西已包含在包干费、综合费、其它费中,或已包含在定额或综合单价中,但现场人员又另签证此费。
2、签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好多问题,都是双方口头商定而不及时签证,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手续,这就违背了“任何预算定额材料指导价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规定。有些施工单位故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时间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
(2)在办理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应注明是否包括采保费、运输费且不必计算损耗,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在签证中要如实签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等。
(3)分清直接费和只计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一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签证中要注明是直接费还是计税不计费,因为直接费可以取费,而后者只能收取税金。
3、工程签证时间控制
工程签证原则上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签证原则上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二、工程进度款
1、目前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按月结算:施工单位按月申报工作量及价款,业主进行审核与支付。
(2)分段结算:即按形象进度付款,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支付进度款时
首先要求进度款所对应的形象进度或工程量要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及对此部分通过验收合格。
3、工程进度款结算时
要如实反映现场实际完成的情况,严格扣除未施工项目及预付款、甲供材(按照预算含量)、水电费、质保金、其他代扣代缴费用。
4、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注意
有些清单子目内含有好几个子项(工作内容),这就会出现有部分子项已完成、部分子项没有完成的现象,这就要求扣除此部分的价款或根据经验按比例支付,只能付少不能多,否则可能会造成超付的现象(这点很容易被忽略)。
5、进度款审核的时间控制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话,要切记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施工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工程结算审核
1、收集、整理资料
包括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材料调价认价单及其它一些影响工程结算的资料(如工期、质量、文明的确认资料)等。
2、合同的模式
(1)固定总价合同,如建厂项目的污水处理项目,这类合同为总价包死,除非设计变更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予调整,结算价=合同价+变更+签证。
(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但如果结算工程量超过了合同清单内工程量的一定幅度,则原合同综合单价另需确定。
3、计价模式
(1)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4、一些容易忽视价款的扣除
(1)变更增新需扣旧,例如:某办公楼地下室防水材料发生变更,原设计为地下室外墙作沥青油毡卷材防水,变更为柔性氯化聚乙稀橡塑共混防水卷材。该项变更的计算应为:计取新材料的费用,扣减原来材料的费用。
(2)超用甲供材价款的扣除,施工单位使用甲供材原则上必须提前上报计划,经监理与业主审核后供货,供货量要严格控制,防止施工单位超用或挪用,在结算的时候,用甲供材实际供应量比较相应结算工程量,如甲供材量少于结算工程量,按照甲供材量确定结算工程量,如甲供材量超出结算工程量,则对超出部分进行扣款。
(3)合同价及投标价中措施费的扣除,合同价款的组成中会有若干措施费用,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出现其中的一些措施项目,此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4)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扣除,其它项目费用中往往会约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获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奖励费,但如果实际上项目没有达到奖励要求,则此部分费用需扣除。
(5)其它费用的计算以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或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如工期奖、抢工费、优良奖等)计算。
5、工程量审核
应注意以下2点:
(1)口径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工程细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计量单位必须一致。审核工程量时,应注意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只有一致才能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6、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
注意审查工程结算选用的定额子目与该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征是否一致,代换是否合理,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应该套用哪一个子目,有时可能产生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一些模棱两可的子目单价,施工单位常用的办法是就高不就低地选套子目单价。
在工程结算中,同类工程量套入基价高或基价低的定额子目的现象时有发生,审核时:
一要注意看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
二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子目套用的界限。
7、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及当地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各种计算方法和标准都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多支多付。应注意以下7个方面:
(1)费用定额与采用的预算定额相配套;
(2)取费标准的取定与地区分类及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3)取费基数是否正确;
(4)按规定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
(5)有否不该收取的费率照收;
(6)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漏项;
(7)结算中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
8、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控制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工程签证不得超10%规定
一、问题提出
海南某政府部门咨询:政府经招投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工程款能否超过中标价的10%?
二、问题分析
(一)常见观点
1、签证的工程款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建设单位领导将受到处分。
2、签证的工程款可以超过中标价的10%,因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变更。
3、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则不能不能超过中标价的10%,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则可以超过中标价的10%。
(二)分析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从前述法律规定理解,貌似可以得出:签证的工程价款不应超过中标价的10%。如果签证工程量超过了10%,建设单位将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任人员会受行政处分,处罚、处分情况将被通报。如酒市财监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酒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变更合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受各种因素影响会或多或少地会产生签证,比如清单漏项、设计变更、提高质量标准以及勘察错误等等,签证工程价款难以掌握在中标价的10%以内。我们将签证工程量分成合同内、合同外论述。
对于合同内的签证,首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追加工程”范畴。其次,合同内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一般均表述为:(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由于合同内的签证计价已经通过招投标确立,计价方式经过了充分竞争,签证价款无论是否超过中标价的10%,该应予以准许。否则,如再通过招投标计价,不仅涉嫌重复竞价,也将增加工程项目成本。如(2021)苏0722民初6393号,工程结算价超过了中标价仍应予以支付。
对于合同外的签证,首先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追加工程”范畴。其次,由于合同外签证的工程未经过充分的竞价,应控制工程造价,如超过中标价的10%,应依法另行采购,以促进廉政建设。
工程签证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这些工作人员应该是经常接触到的,工程签证其实是针对某些问题又达成的一种补充协议。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工程签证 怎么做?包括什么内容?
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应者居多)。
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现场经济签证包括:
(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隐蔽工程签证。
(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
(6)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
(7)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工期签证包括:
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
扩展资料:
签证七个原则:
1 、准确计算原则: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 、实事求是原则:如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 、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4 、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5 、废料回收原则: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6 、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凡是费用数额较大(具体额度由业主根据工程大小确定)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人员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7 、授权适度原则: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现场签证不可避免,它不仅在单位工程中影响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堵塞“漏洞”,把现场签证费用缩小到最小限度,应注意以下问题: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5、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时签证,及时处理。
现场签证是施工生产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资料。因此,除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更改证书或纪要、材料代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措施方案、定额中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以及应具备有技术文件、通知单证明书。甲乙双方协调的会议纪要等项目不应签证以外,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范围。
1、土方开挖时的签证: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开挖地基后,如发现古墓、管道、电缆、防空洞等障碍物时,将会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做好签证,如果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否则,用书面表示清楚;地基开挖时,如果地下水位过高,排地下水所需的人工、机械及材料必须签证。
地基如出现软弱地基处理时所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并做好验槽记录。现场土方如为杂土,不能用于基坑回填时,土方的调配方案,如现场土方外运的运距,回填土方的购置及其回运运距;大型土方的机械合理的进出场费次数。
2、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施工单位己开工或下料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损失。工程需要的小修小改所需要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
3、停工损失: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4、甲方供料时,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在包工包料工程施工中,由于甲方指定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二次加工的签证以及设计要求而定额中未包括的材料加工内容的签证。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所须的配合费用。
5、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待签证后按有关规定结算;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的签证。
6、续建工程的加工修理:甲方原发包施工的未完工程,委托另一施工单位续建时,对原建工程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理或返工的签证。
7、工程项目以外的签证:甲方在施工现场临时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以外的项目的签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签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签证
建筑工程的签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如何落实
如果是施工单位,那么就要工作开始做好相关准备。首先你的工作要知道到相关人员,总包、业主、监理、设计。
并且提交你的施工方案,然后,做好文件性工作,比如打印签证单,现场施工拍照,最好是前后对比的,另外,一定要找相关人员到现场去确认,并且让所有相关人员在现场在你的签证单上签字。然后要整理你的资料,这个包括签证单,现场照片,强调一下,照片上最好友签证认证人员。
落实这个东西就是要讲究时效了,因为现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你的总包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可能随时调动,所以要尽快完成文字资料,尽快的形成补充协议或者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另外,你的工程质量书(就是检验批)也是你完成某项工作,并且得到认可的一种证明。所以,不要独立的去做签证,最好和你的工程资料一起。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的签证的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崭新的内容。
如该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理论与实践
发包人不能无限期地拖延竣工结算。
如果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游戏方式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
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
反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签证意识,或者签证意识不足,也极有可能坠入被动的泥潭中。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这里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99示范文本”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已被广泛采用,故本文站在建筑商的角度,重点对示范文本的签证情形进行解读,并对有关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建筑商能有所裨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签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签证具体怎么做?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能,便于公司经济管理部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一、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监理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承包人依据业主“工作联系单”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2.承包人根据设计院(或总工室)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相关部门在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前承包人已按原图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应办理工程签证;3.承包人依据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变更的施工工作。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不在签证之列。二、办理工程签证的程序1.工程签证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同时提交“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的格式见附件。2.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后应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然后提交工程部复核。3.工程部经理和相关的专业工程师对经监理核查认可的“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依据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4.经管部对该项“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的书面依据及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规定及市场实际水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提交总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由经管部留存、登记后经工程部发还承包人。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管理程序图如附图所示。三、工程签证的确认1.总工室负责设计修改的审查并由总工程师签字确认;2.工程部负责通知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实施工程变理、检查质量并审查“工程签证”中所列的施工项目完成情况;3.经管部负责审核“工程签证”的工作量,审查“工程签证”的单价、金额是否符合合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对无图纸及临时性类工作,工作量由经管部、工程部、项目监理共同现场确认,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或国家规定或市场价格水平报价后由经管部审核。4.总经理负责“工程经济签证核定单”的批准。工程签证除总经理签字批准确认外,其余任何签字均只代表对该签证发生的基本状况的认可,而非发生金额的确认。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6.每份工程签证必须在报送前除明确编制日期外必须编制加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未标注者作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7.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签证的事实依据,反映事件的真实、全面和关联有效性。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签证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市场价格。同时需写明签证提交日期、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执行签证事实的书面依据,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附图;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对内容不全的,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8.承包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修改图”或“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5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签证,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经济签核定单”及上述书面依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9.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1)双方确认的合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或者让利条件的,按已有的执行;(2)按合同预算或清单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3)“工程签证”的增、减量差和价差应同时计算,如只计算增加而不计算减少则该签证无效。10.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11.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办理人可口头请示工程部经理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但必须有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经管部人员签字。12.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部或施工监理提出,经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及方法参照对工程承包商工程签证办理原则和方法。13.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该变更部分不得计算相应价款。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10%的处罚。14.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15.经审核的“经济签证核定单”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签证核定章后作为结算或付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