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分析)
承包土地征收后,承包者能得到百分之几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的相关权益。就是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通过耕种农作物获益。但是征地补偿和承包收益是不同的。
关于征地补偿,国家有《土地管理法》,里面有详细规定,征地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基本属于指导性的;省里一般也有省条例,也是指导性的,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要看你们那个县(或者市)征地补偿政策,这个政策是公开的,一般县(市)政府网站、县(市)国土局网站都有,也可以去国土局查询复印,征地实施单位征地时也应该在当地张贴告知的,可以多途径了解的。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二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如果上述土地被征用,该有的青苗补偿、土地补偿是有的,但由于承包人在征地前(日期一般以发布公告的那一天为准)去世,就不再享有人口补偿了。
承包的种葡萄的土地要被政府征收,怎么补偿我们的损失?
一般青苗补偿,当地有现成的标准可套用。如果当地政府补偿价太低,可能就得吃亏,只能无可奈何。
如果没现成文件,可参照当地或邻近县葡萄园以前的征用标准,或都你自己找门路,尽量多提高征用补偿价。
我当地补偿价格很低,现市场价葡萄8~12元/斤,每亩才补偿1.5万元,依据:葡萄220株,每株50元,共11000元,葡萄架每亩才4000元。老百姓真冤,没办法!
隔壁县,没有现成标准,三年以上,每亩征用补偿高达12~15万(葡萄售价才4~6元)。共和国有两个太阳,两个月亮!
起诉村委会征地补偿案例
法律分析: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承包土地被征收补偿案例
法律主观: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收有没有补偿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个人承包者是可以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 《 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出嫁女能不能得到补偿?
随着城镇化进程发展,往往伴随着土地开发、征收活动。而征收活动最为关注的便是土地上承包户或居民的财产利益,表现为征收补偿纠纷。其中,出嫁女或外嫁女更为人所关注。
小律认为出嫁女能不能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征地补偿款系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征收而消灭的货币补偿,惠及全体集体成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系基于成员身份而来,故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时,各成员享有均等的分配权。
接下来,小律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
基本案情
陈某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户口随其父亲依法落户A村民小组处,后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户籍也未显示有外迁的记录,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政府曾向陈某父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陈某是共有人之一。
另外,陈某与丈夫住所地辖区内从未分配到承包土地,也未获得土地征地补偿款,未在该辖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获得其他任何待遇。
因土地项目开发,海口市某区政府与A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书》,就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帮扶款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后A村民小组作出两份《关于村民小组资金分配公示》,规定外嫁女按农业人员的70%、外嫁女的子女按农业人员20%的标准进行分配;
陈某认为A村民小组拒绝向其足额分配涉案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第一,陈某是否具备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能否参加分配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
本案中,陈某自出生户口便随其父亲落户于A村民小组处,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与其家人共同承包有发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法自出生时就原始取得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虽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A村民小组。
本案并无证据显示陈某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陈某未获得长期稳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在A村民小组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应认定陈某具有发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陈某是否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均等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陈某作为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拒绝向陈某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陈华园的合法权益。故陈华园要求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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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典型案例
房屋征收补偿应参照就近新建房价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方案,法院坚决撤销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判决已过两年,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至今对其代理的孔庆丰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仍历历在目。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政府作出决定,对孔庆丰家所在片区实施房屋征收。孔庆丰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提供证据称,被告张贴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照片上存有明显雪迹,县气象局证明2011年3月1日泗水降雪,因此征求意见稿实为降雪后张贴,3月21日便结束征求意见,公告期不足30天,程序违法。
被告则回应说,当年2月有4次降雪,征求意见稿张贴于2月20日,照片上的雪迹为2月16日的降雪。
法院审理认为,泗水县当年2月至3月有降雪,仅凭照片上的雪迹和当事人记忆,尚不能证明原告主张。
庭上,被告指出,此次房屋征收,县政府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召开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供了举行听证会的相关材料及会场照片。
此次征收涉及900余户,由于听证会没有广而告之,导致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太少,而且多为企事业单位代表,听证结果不合理,不公正。原告反驳道。
王卫洲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征收,原告无法接受的根本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
据介绍,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王卫洲回忆说,安置房优惠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而当时他们走访该安置房附近多个新建商品房售楼处了解到,新建商品房价格都在每平方米3500元左右。孔庆丰家面积有四五百平米,不管选择何种补偿方案,都损失很大,根本无法接受。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法院指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泗水县政府负担。
98年农村土地承包后新增无地人口在征收本村组土地时得不到征地补偿款,有诉讼案例吗?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其中属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你家的妻子和孩子三人被确定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应可以获得分配土地补偿费。
给你一个案例:原告张德荣等与被告延吉市小营镇长东村村民委员会、延吉市小营镇长东村第四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