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是什么意思(保留法律诉讼权利是什么意思)
诉讼权属于什么权利
摘要: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其中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如果因民事侵权导致诉讼,在诉讼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下。诉讼权属于什么权利
诉讼权是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亦有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包括:
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1、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
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
什么是诉讼权利
法律主观:
一、诉权与 诉讼 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① 诉权具有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诉讼权利则仅具有程序含义,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 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先于诉讼开始;而诉讼权利则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存在于诉讼过程中; ③ 诉权的主体限于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执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以保证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权利。 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诉讼权利的承担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 管辖异议 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 证据 的权利。 5、申请 财产保全 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 不公开审理 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1、自行和解的权利。 12、提起上诉的权利。 13、申请再审的权利。 14、委托诉讼 代理 人的权利。 1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其实,更多的时候诉权和诉讼权利两者之间本身就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没有法律依法保障我们的诉权,那么相应的诉讼权利也根本就无从谈起了的。可是,诉讼权利是我们在诉讼过程当中需要遵守的相关程序问题,而且是民众在行使诉权以后,相应的诉讼权利才会依法得到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诉讼权利是什么意思
诉权的解释
起诉和诉愿的 权利 。广义指公民向 国家 机关 请求依法 保护 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诉权,也包括行政 诉讼 和诉愿的诉权。狭义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
词语分解
诉的解释 诉 (诉) ù 叙述,倾吐: 告诉 。诉苦。诉愿。诉衷情。倾诉。 控告:诉讼。控诉。上诉。申诉。败诉。撤诉。 部首 :讠; 权的解释 权 (权) á 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 权力 。 权威 。权贵。权柄。权势。生杀予夺之权。 有利的 形势 : 主动 权。 变通,不依常规:权变。权谋(随机应变的计谋)。权术。智必知权。 暂且,姑且:权且。
什么是诉讼权利?什么是诉讼人权?概念解释
诉讼权利: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诉讼权利十分广泛,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案卷材料,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你所说的诉讼人权应该是诉讼人的权利吧!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