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撤诉。
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拥有的权力有:
1、起诉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
6、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7、申请强制执行权;
8、申请撤诉权;
9、上诉权;
10、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哪三种
法律分析:(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之间也有联系。在某些情况下,被判定为行政违法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进行刑事诉讼的审理。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它们在立案、证据、审判等方面存在差异。行政诉讼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刑事诉讼则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尽管如此,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具体来说,一些被判定为行政违法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例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的审理。同时,在执行刑事判决的过程中,由于判决产生的财产、行为等影响,也可能出现被告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情形。此外,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还有一些类似之处,例如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庭审程序的规定、二审上诉等。这些相似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对两者产生交叉影响。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关注的是行政当局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则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在立案、证据、审判等方面也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联系和交叉影响。对于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选择适当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
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税收问题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税法主要是调调整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些,税收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税收关系绝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纳税人是公民,如果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当然依据职权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民法的当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职权。
税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始终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重要课题。应当说,税法的绝大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即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税法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行政法的特征,如主体一方必是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法律与国家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征税权)、当事人不能将权利和义务自由处分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有什么关系?
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 权利和义务 ,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 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参加国家管理权、了解权、保护隐私权、请求权、建议权、举报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则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定义不同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用途不同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3、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扩展资料: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