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的流程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可见,我们不能在诉讼活动的每个阶段随时随地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和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时间阶段都是一致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肆意妄为,不遵守庭审秩序的话是需要维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的。突然变更诉讼请求的话,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原告申请变更被告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 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 法律法规 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如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既要求赔偿死亡 赔偿金 ,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竟合之诉,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的。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 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审理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准许。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按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律师咨询 。
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立案后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变更诉讼请的时效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打官司有很多需要注意点,比较怎么打好官司,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更大权益。当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诉讼的时效,因为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民事纠纷之类案件,过了诉讼时间,想要维护好权益就比较麻烦。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过期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效力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变更诉讼主体法律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一)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对以下情况下的诉讼主体,可以进行变更: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诉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诉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起诉状。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更: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处理;原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则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被告一方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4.一审裁判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后至二审终结前,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二审法院不应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二)下列情况下,不存在变更诉讼主体的问题,而应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1、在民事诉讼开始阶段,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以诉状为基本依据的,在起诉时,法院会对原告是否适格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是由于这种审查只是程序性的审查而并非实体性的审查,因此与案件没有实质法律关系的人仍然有可能作为原告而进入诉讼。经过审理阶段发现原告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相关案件本应不予受理的,则应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应通知真正的权利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另外,作为原告一方的主体在起诉前已经不存在的,如企业法人已经办理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则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此时,应当驳回行为人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起诉。2、在案件起诉阶段既不能判断原告一方主体是否适格,更无法判断被告一方主体是否适格。即使在案件受理后的实体审理阶段亦有可能难以发现。但是如果被告亦是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时,则其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此时不能要求原告更换适格的被告,因为两者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诉的范畴,所以此种情况下,也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基于什么原因,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第三十五条旨在为当事人平等,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从而避免因当事人的诉讼技巧和能力而影响审判结果,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时,通知当事人可以改变诉讼请求的解释义务。首先了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其次了解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最后了解何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可以变更。一、了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驳回起诉的裁决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都不会影响当事人在另一种法律关系中的重新起诉。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纠纷的处理,只有在双方之间的实体纠纷以及其所基于的事实或原因通过实体审判得到确认后,才能做出判决。
二、了解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
首先,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可以一起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一起审理。
三、了解何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可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包括合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诉讼请求,学术界也没有就诉讼请求的概念达成一致,我认为的话,诉讼请求是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合法权利,并要求法院作出具体判决。
关于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基于什么原因合法吗的问题,今天就解释到这里。
立案时已经有了诉讼请求,在开庭时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如何更改诉讼请求呢?
立案时已经有了诉讼请求,在开庭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
1、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2、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拓展资料
一、依据的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解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变更诉讼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的情况:
1、所谓增加诉讼请求,是指以原诉讼请求为基础,增加诉讼请求的事项或者提高诉讼请求的量。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请求子女由自己抚养,后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即为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又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将抚养费的数额从500元增加到800元为增加诉讼请求的量。
2、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而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只要不违反“一案一由”的原则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法院都会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时,法院会进行释明,当事人要及时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以免被法院驳回。
三、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
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