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法律体系由)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答案】:C
解析:
“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即: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
故正确答案为C。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
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具有不同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进而形成的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以部门法为基础进行的体系构建。部门法又称为法律部门,是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为区分标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治体系是一国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有机统一的法治运转机制。总体而言,法律体系是静态概念,法治体系是动态概念;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法治体系建设需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
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C
A、B、D三项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A
(1)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当选,选项C正确。(2)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所以选项B、D正确。不选。
下列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体系表述,错误是( )。
【答案】:C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干法和基本法。BC两项,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规定具有地方立法权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是其适用地域范围内城乡规划行政规章以及城乡规划活动开展基础。D项,标准规范实际效力相当于技术领域法规,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依据。
下列有关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色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故A项表述正确。当代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故B项表述正确。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故C项表述正确。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基础是社会关系,而不是法律体系。故D项不仅表述错误,而且也不属于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色的表现。据此,选D项。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故A项表述正确。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是指现行法律规范,而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或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故B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因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即可以将一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故C项表述正确。据此,选D项。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能成立的是( )。
【答案】:D
法律体系反映了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A项表述成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故B项表述成立。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可以看做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故C项表述成立。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故D项表述不成立。据此,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