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有利息吗)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
怎么判是要看具体情节,自首是减轻情节,但是不是说非要减到有期徒刑或多少年,积极赔偿的确对量刑有所影响,但绝对不等于“给钱买刑”,实际上如果罪犯本身有足够资产,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完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只是司法实践中很多罪犯本身并没有多少资产,而其亲属却有赔偿能力但无法强制要求,而鼓励赔偿只是为受害者亲属考虑,更不等于是给多少钱就能少判多少。从这个结果来看,自首+积极赔偿才能获得死缓的结果,应该说实际情节是相当严重的,否则应该可以直接获得无期徒刑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刑事犯罪民事赔偿怎么办
法律分析:刑事判决后民事赔偿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而定,如果造成了他人权益损害就是需要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理。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够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继续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减轻了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服完刑了 民事怎么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殊程序,其立法的宗旨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处在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点上,《刑法》仅仅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造成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争议也颇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普遍存在着重刑轻民、过分强调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标准的随意性等错误倾向,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各自的审判实践制定了相关解释和规定,但有的将附带民事诉讼等同于民事诉讼,使得案件错综复杂,久拖不决,有的与民事赔偿绝然相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影响了刑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呢?笔者认为,一定要从立法的角度去理解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意,才能真正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率。
《刑诉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设立的依据主要也是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一规定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一般是指财产被毁坏、人身伤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可以直接计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存在的财产、利益减损和将来必然受到的物质损失,也不排除精神遭受极大伤害的精神抚慰金及残疾、死亡的赔偿金。
其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性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其三、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四、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情况应是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的情况。
这一规定是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依据,因此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也应依照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来实行,而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及各地高级法院的实施意见扩大或缩小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必然会出现以下的障碍:1、被告人的同伙人在逃的,应否追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同案犯分案起诉的,如何附带民事诉讼?2、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义务人拒不到庭的,能不能缺席判决?4、共同致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特别是主犯在逃的情况下,从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人赔偿能力的确认,被害人怎么举证?有无这个义务?上述障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有的是不能克服的,有的在审限内是难以查明,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复杂化,审理这些案件不仅不能及时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不能体现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性,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时就应当注重其附带性,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1、有在案的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2、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3、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及时有效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的诉讼目的。除此之外,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起诉更有利于彻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处理后被告人不积极赔偿的不利后果的发生,达到赔偿的及时性,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鼓励被告人及其家属先行交纳或赔偿,并在量刑时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36条第2款的规定,应是民事赔偿责任,因而在实体处理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一、附带民事诉讼其实质是一种民事诉讼,只是在形式上附着于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进行而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虽然只有一个,但其侵害的是双重法律关系,一方面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意义上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另一方面侵犯的民法所保护的个人意义上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民法来规范和调整,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着双重性,既是被害人又是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当被侵害的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达到了刑事违法性时,刑法才对其进行惩罚,这种惩罚超越对个人的保护,具有了社会性。因而,刑事附带的民事部分实质是对个人的民事保护,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二、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着差别,但二者是统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的,应当体现法律的一致性,不同的诉讼途径应当达到同样的法律结果和同样社会效果,才能真正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优点。而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以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和民事诉讼方式两种途径进行诉讼,得到的法律结果和赔偿效果却不同,这显然与法律的一致性相冲突的,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应与单纯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相一致,应贯彻民法通则中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因而赔偿基本原则应为全面足额赔偿原则。《刑法》第36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根据情况”的理解历来是司法界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这个情况应当包括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的人则持反对态度,由此引出了二种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全面足额赔偿原则和能力有限赔偿原则。所谓能力有限赔偿原则,即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人有完全能力赔偿的按实际损失数额赔偿;被告人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按照部分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不赔偿。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
1、赔偿能力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只要被告人不是被处于极刑,被告人都可能有这样的能力,不能因为被告人的暂时的赔偿能力来推断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
2、对于赔偿能力的确认具有相当的难度,由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对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负责举证是不合法的,法院依职权查证是不适当的。
3、造成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案件与案件之间出现不平衡,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4、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全额赔偿,并且失去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再次起诉的可能,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正是由于能力赔偿有限原则存在以上缺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审判工作中也难于操作,并且与立法原意是相冲突,是不可取的。而全面足额赔偿原则不仅于法有据,而且能真正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刑法36条的规定的“根据情况”,应当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辩护人被害人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其次,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诉讼的目的是确定性,为执行带来可能性,被告人虽被判处死刑或长期监禁,但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对其的能力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来看,应当确定全面足额赔偿的原则;第三,与民法通则中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能得到同等保护。
交通事故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未追加保险公司,已判,肇事者已坐牢不赔,原告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你的描述回答:
1、首先,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作为原告方可以一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2、你方另行起诉保险公司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根据《保险法》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你起诉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单独提民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 贾磊 律师
民事附带刑事判决后如何执行赔偿
民事附带刑事判决后的执行赔偿:
1、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一般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其刑事处罚部分,会对被告人予以收监或罚没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2、对其民事赔偿部分的,应监督执行;如果被告人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加刑事的处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
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
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坐牢后民事赔偿如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
法律解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和 死亡赔偿金 是物质损失费而不是 精神损失费 。其解释第25条、29条分别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第31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 赔偿金 与按照18条1款规定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 侵权责任 ”。第四条规定: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条在过去解释的赔偿范围上减少了被 抚养 人生活费。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减少的收入性赔偿,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支出性赔偿如果同时判赔,赔偿重复,从这一条更证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所以应当判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赔偿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 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 “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编 《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2007年修订本,第167页。裁判文书又不能将“讲话”作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精神损失不是物质损失(尽管以物质形式赔偿),而被害者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已能通过国家对加害人的严厉的 刑罚 惩处得到相应抚慰和弥补。因此在“刑附民”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仍存在疑惑、质疑。主要是:对附带民事诉讼,应否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否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也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一书中予以明确: 1、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如通过调解结案,在不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限制。 2、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则应当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赔偿能力很低的实际,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于该项情况再法律中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是我们一般是支持进行赔偿的。因为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造成了受害者的伤害,所以犯人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应该还是需要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相关 残疾赔偿 才能帮助受害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