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民法典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应找哪个部门管
法律主观:
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投诉 ;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 未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 解除劳动关系 ,还可以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 主张经济补偿 、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 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农民工工资拖欠最快解决方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诉讼。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
法律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首先您需要确认拖欠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后,次日开始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目前是否己经办理离职。然后您需要准备好相关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建议找有经验的律师。
你是怎么看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为何这些年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因为国家在这个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国家的关于农民讨薪的问题只是停留在缓解的方面,并没有出现像刑罚或者是交通法比较严格的法律,而且大多都是当地的小老板,流动性大,也存在不好办案的情况,而且情况多种多样,复杂繁琐,在加上农民工劳工合同的意识差,让黑心商人钻法律的空子的例子越来越多。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农民工讨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领域。矿业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数企业没有建造
事实上,作为社会地位低、讨薪能力弱的群体之一,如果没有有效的帮助手段,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来帮助他们讨薪,农民工在春节前要想取得自己的劳动成果或“血汗钱”是相当困难的。
根源在于工程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不少建设项目在资金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急匆匆上马,对建设单位提出了过高的预支要求,造成建设单位不接受项目、没有资金的尴尬局面,最后将矛盾转移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目前,可以直接找到拖欠工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索要工资。如果你不这样做,就呆在他的办公室里;甚至整天跟着他,不管他去哪里,都会有人跟着他。让他来照顾食物。否则,他每天都会坐立不安。但是,不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或诉诸暴力。
此外,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劳动监察组协助维权,对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罚。你也可以去当地信访局,要求政府进行调查。
以上方法应该更快。当然,我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立案、审理、开庭、判决、执行等都需要很长时间。打官司需要钱,时间和金钱。所以,我们必须采取其他方式来要钱。当然,对新闻媒体来说,关注和报道是最好的,任何部门都不怕媒体报道。
关于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如何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临近年底,对于国内劳务用工密集型行业领域,如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年底通常是劳务人员集中结算薪资的时间节点,加之建筑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极易出现社会影响严重的“农民工讨薪”事件。
因此,每临岁末也同样是国家重点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时间节点。一如此次的农民工欠薪治理冬季攻坚行动,多部门联合下,以强力的行政手段直接对涉事企业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群体能够如期、顺利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尤其今年年底的清欠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出明确的清欠时间表,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提供了一道重要心理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政力量主导的临时性治欠行动,尽管“力度强、见效快”,但实际上并未触及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核心,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与社会民生保障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欠薪压力集中于直接用人方
此次四部门联合整治行动,是我国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我国一方面不断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行政监管力度,另一方面也不断健全完善关于欠薪治理、欠薪惩处的司法基础保障。如:
1)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
2)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3)2019年8月13日,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专项立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意见征询。
其中,第二项的司法解释规定是目前建筑市场劳务纠纷常用的法务判决依据,此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就援引其中内容表示:
惩处内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足以上条件,欠薪数额较大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拒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发现,无论行政整治还是司法惩处,其主要针对对象都是最直接的用人方,即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而众所周知,农民工工资欠问题的直接原因固然是用人方未能如期准时发放应发工资,但根源与主要原因,实际上却是源自于业主开发商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在低价中标,且业主开发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整体建筑市场环境下,承包商想要获取项目,往往会被要求带资或垫资施工,这就导致其资金链条十分脆弱,一旦上游开发商拖欠发放工程款,下游施工方就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以致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可以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实际上是上游开发商通过拖欠工程款发放,将相应的资金压力转移给下游施工单位所造成的结果。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相关的行政整治与司法惩处,都集中针对下游施工、劳务、包工头,并未触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源与核心,因此很难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当然,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角度而言,临近岁末,行政司法力量下的整治行动,的确是短期内快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效办法。
2、制度建设与制度保障,源头上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相较于行政力量下的短期权益维护保障,毫无疑问,制度层面的相关建设更能长久、根源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如广泛推广应用工程担保制度,从市场准入、工程款与工资支付保障等方面,有效防范、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支付保障: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两项支付保障内容,即直接原因下承包商对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支付保障;以及源头上开发商对于承包商工程款发放的支付保障。
前者,通过承包商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一旦承包商未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后者,开发商通过委托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一旦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工程款发放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
两大支付保障功能,一方面保证施工承包商准时受到来自开发商的工程款资金,减少其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从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另一方面,即便施工承包商自身出现财务问题,无法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人也可以代其偿付,有效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发放。
市场准入:
通过发达国家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应用,我们看到工程担保制度在建设活动主体市场准入筛选与风险防控方面的更多可能。如美国的工程担保制度,承包商能否获得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参与相应的市场业务活动。
缘何如此?答案即在于:美国保险公司依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风险评价体系,从而将对市场业务准入筛选的话语权,有效地传导到工程建设领域的产业链环节。
美国工程担保制度发挥的市场准入作用,对于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市场上,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三类保证人主体同时并存,且保险保函即工程保证保险,近年来在政策与市场上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这为借鉴与发展美国工程保证保险的功能模式,提供了较好的优势条件。
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固然在于业主开发商的拖欠工程款发放,但与施工承包商自身缺乏足够的财务风险抵御能力也密不可分。
一旦工程担保制度能够发挥出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作用:
1)一方面,通过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挂钩,令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开发商,无法获取施工许可,在市场准入门槛上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工程款拖欠风险;
2)另一方面,通过对施工承包商资金实力、工程业绩、风险应对能力等多方面的审核与评估,将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风险较大的企业排除市场业务范围,从而强化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商的整体企业实力,防范和避免出现农民工欠薪问题。
综上,对于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包工头的行政司法整治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只有在制度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保障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避免相应风险因素的出现,从而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农民工欠薪的主体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恶意拖欠工资该如何处理?
农民工欠薪的主体应该是这个队伍的老板,因为这个老板是本身起到一个前中转的作用的,甲方有没有给这个总承包,总承包有没有把这个钱给劳务队伍的老板。这是一个环节的问题,农民工找不到最上面的那些人,但是他可以找到劳务队伍的老板,他也是最直接的应该负责的人。
所在的劳务队伍的老板他应该是负责任的,因为大家不了解实际的情况,可能觉得这个钱一直拖欠,那就是承包方不给钱,实际上不见得是这样。甲方有没有把这个钱给承包方承包方有没有把这个劳务费用劳务,工资分给那些劳务队伍,也就是那些分包方劳务队伍的老板,有没有把这个钱给农工,这里面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农民工都拿不到钱啊。农民工又找不到上面那条环节,他只能找到自己的这个队伍的老板。
而很多劳务队伍的老板他知道,这个钱他是有的,但是他不想给,为什么不想给?因为这个工程,这种劳务的一般他不是百分百结算的,会有一定的质保金3% 5%,基本就是3%吧。也不是结算了之后就一定会给他付款的,那这些老板他想保证自己的利润,就是优先把自己认为应该拿到的利润拿到手,他手中是有钱的,承包方是把钱给了他的他是,他不想分给下面的农民工,让农民工继续朝这个承包方去要钱。如果不给的话,那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事情就麻烦了,性质就严重了。
就是让这些劳务队伍的老板去承担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主体责任,上面那些链条当然也要查了,但是最开始那个环节就是甲方给承包方的这个钱,他是一个总的价款,这个工程到底干了多少钱?计价之后会给他,钱包含农民工工资包含机械租赁,费用包含管理费用等各种方面,这个钱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就是看承包方有没有把钱给劳务队伍老板,这个环节也要查。要保证他能够把钱发下去,最后自然就是那些队伍的老板有没有给农民工的这个环节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