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已达成的财产分割问题,再行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以支持
2023.11.14 14: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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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已达成的财产分割问题,再行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以支持
有这么个事,张女士夫妻在结婚10周年之际,张女士用父亲的钱交付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子的首付款,房屋产权在张女士名下,并且与其父亲签署了《关于父母出资购房协议》,明确了在该房产按揭未清偿完毕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不得转让,买卖,变更,夫妻双方子女均享有居住权。但是好景不长又过了10年这对夫妻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产归于丈夫所有。回到家后张女士后悔了,紧接着一纸诉状起诉了丈夫,以夫妻双方收入有限,并且丈夫未参与购房任何手续,也没有履行任何出资义务。这份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分侵犯了其父亲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这份协议是无效的。要求对分割过的财产重新分割。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受威胁,欺诈的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无法重新进行分割的。所以啊,签协议时候您一定得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