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在离婚时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里面有一条,约定“位于北京西城区的一套住房,张先生占百分之99,李女士占百分之1,在儿子成年后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且李女士有居住权”当儿子成年后要求变更登记手续的时候,李女士却不配合了。称离婚协议中,房屋我有权居住,如果现在我把房子过户,一旦房子卖了我就没有地方住了,还称不是不能过户,是到了一定时间自然会过户。儿子就打电话给了我,问我该怎么办。其实《国婚姻》第八条第一款中就有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张家这个案子,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李女士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财产处理约定履行义务,将百分之1房屋产权份额过户给儿子。最终啊,法院判决,要求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把份额过户给儿子。在离婚协议中,不动产产权给子女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合法生效的。如果也有婚姻,房产,继承方面的困惑,您就私信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