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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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关于代位权行使介绍如下: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知识延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答案】:C
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5)须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法律主观:
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2.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对第三人的权利;,3.是从属于债权人主债权的权利;,4.是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