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托债务公司追债合法吗
催债公司合法吗?
催债公司不合法。禁止经营讨债公司,我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除了律师之外,任何人不得有偿代理法律业务。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合法的“催债公司”,这些公司的执照一般都是中介公司执照,讨债业务,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不会批准的。
讨债公司合法吗
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公司债务催收会遇到哪些问题
1、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规避债务。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
2、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规避债务。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3、利用不规范破产规避债务。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
4、利用拍卖方式规避债务。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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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个人委托法务债务公司合法吗
法律主观:
债务委托给别人如果是指委托给别人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是合法的。如果是指委托给别人依法追讨,在追债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追讨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如果是委托追债公司追讨,则是不合法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欠债无力还钱,债权人到负债人单位讨债合法吗
从法律上,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追偿。但不得占有对方办公场所,扰乱对方正常工作和生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方报警,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常用的两种讨债方法:1、带上相关证据自己去法院起诉追讨。或者委托律师追讨;2、委托专门的讨债公司去讨。优点自己不需要出力劳心,缺点是一般费用较高。但是请注意,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债务追讨。追讨债务委托催收公司合法么:1、只要存在合法的债务,无论让谁去讨债,都是代表债权人去催债的,都是合法的但由于催债公司催债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在我国法定诉讼时效内,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债权债务法定诉讼时效为3年,每催款一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需要证据证明。(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一方提出,法院就会适用诉讼时效。超出诉讼时效,债务人可拒绝还款)。2、委托催收公司追讨债务时需要签署委托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委托讨债公司要债属于合法行为吗?
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国家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国家最终会撕破合法外表,将非法行为绳之以法。
另外,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早已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禁止这类企业的注册。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债权人委托债务公司追债合法吗
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位“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讨债公司定性为违法,同时将各类打着商务咨询,经济委托名义的讨债公司也涵盖在内。
通知中对非法讨债的性质和行为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
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
虽然现在的“讨债公司”一般都是打着“商务调查”“商务咨询”的牌子,但其实质却从事着非法讨债的活动。
因此,所以雇佣讨债公司的雇主与讨债公司之间签订的“讨债协议”实质上起不到保护债权人的任何作用。
扩展资料
债权人对于讨债公司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法控制的,讨债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采用威胁,骚扰,敲诈,绑架等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对这些手段通常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时候委托人和讨债公司之间有可能被认为存在“指使”的关系,进而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共犯”,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很多债权公司是空壳公司,讨债公司法人是用不知是哪里找来的身份证冒充身份。
经常出现讨债公司拿着债权凭证,私下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从债务人处取得部分款项后然后卷款逃跑,等债权人找到讨债公司时才发现已人去楼空。
当债权人再回过头找债务人时,因债权凭证已被销毁或回到债务人手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讨债公司的人拿着债权人的全权授权书给债务人出具了一张已全部清偿的材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再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过已是难上加难。
讨债公司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这样可能会导致本来合法的债权在诉讼中因为证据的瑕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催债公司
委托讨债公司要债.合法吗?
讨债公司虽受债权人委托向债务人索讨债务,惟其如透过合法程序如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即有容忍义务,惟其如采聚众滋扰或强暴、胁迫等不法行为对债务人或其家属施以身体、精神暴力,极可能构成刑法恐吓、伤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如债权人对於讨债公司之处理方式有所指示,或预知讨债公司将不法讨债,此际纵然债权人与讨债公司於委托契约内载明债权人对於讨债行为不负任何责任或讨债行为与债权人无关,恐亦难脱共犯罪责,故债权人如有委托必要,应委托合法正当之讨债公司处理,以免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