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债务范围(什么是公益债务)
请解释“公益债务”
共益债务则可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企业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根据这些标准,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此外,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1)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清算组选择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3)他人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5)清算组的职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
因此,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不是一回事,没有谁包括谁的问题。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比较特殊,优先的顺序是第一位的。循以下原则进行:(1)优先拨付与清偿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满足。而且,由于该费用与债务的满足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故即使是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前所欠国家税款,也只能后于该费用和债务而获取分配。(2)随时拨付和清偿的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不依破产分配程序、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随时得到满足。不论破产程序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随时满足该费用和债务的需求。该原则还要求,在程序进行中,清算组应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及时的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及时做出处理。(3)足额支付和清偿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负多少,就应全额拨付和清偿,如果不能足额拨付或清偿,破产程序应当即时终结。破产财团不敷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如果因清算组的过失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增加,可对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成员课以连带负责的义务。
公益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共益债权具体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企业公益债务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当中规定的共益债权的范围是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双方没有履行完毕的一些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还有就是是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过程当中,公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摆在第二位。
一、企业《破产法》中公益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在我国企业破产债务如何清偿?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正因为公益债务在债务清偿的第2位,先偿还了公益债务之后,接下来才是业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可有些企业到破产的境地,恐怕连破产费用都支付不出来。如果企业现有的资产已经没办法去偿还公益债务了,宣告破产后这些债务也可以不用偿还了。
破产企业公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包括了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比如会计人员等。共益债务包括若是债务人继续营业导致的职工工资。但是之前产生的工资不属于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什么叫公益债务
法律分析: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不算太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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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