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合同义务是什么(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和特定物交付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什么是法定合同义务
法定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欺诈禁止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定义务有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
法定义务的内容包括:一、通知义务,即 合同当事人 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二、协助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三、方便义务,即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区别
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效力没有高低的区分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我国的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此时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是给付义务。
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效力没有高低的区分的。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民法典》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合同的义务一般包括两种: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是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有时也称从给付义务,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应当将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交买受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应将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并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权利和利益转移于被代理人;债权让与人应将债权转让证明文件交受让人,并告之有关债权之一切重大情况;某些动产的转让出让人应将有关的证明文件、单据(如发票、保修卡、执照等)交付于受买人,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将产生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当事人可据此诉请法院强制履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指不可单独诉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单独诉请债务人履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相关的民事合同的权益纠纷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合同义务包括什么义务和什么义务
1、在法律上,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2、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昭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法人应当经过企业法人登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
3、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当事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