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么呢
监理合同暂停履行与解除的情形
1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按诚信原则做出合理安排,将解除合同导致的工程损失减至最小。
(2)不可抗力等原因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3)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1)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2)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3)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1)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2)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即监理人没有采取实质性改正违约行为的措施,则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3)监理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委托人延期支付。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支付日的'28天后未收到应支付的款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
(5)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合同解除生效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任何一方对对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仍可按照约定的合同争议条款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理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法律分析: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的,监理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在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具体条件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包括
法律分析:2.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3.监理人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未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监理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理合同?并应履行什么手续?
1、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单位可以终止监理合同。
2、监理合同被解除后,监理单位可以终止监理合同。
3、因监理合同的解除造成了一方的损失,对方有责任的,应该赔偿。
4、监理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终止监理合同,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以及监理委托合同相关条款,对应监理方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存在满足合同终止条件的违约行为等,按合同约定时限提前书面向监理方发出并指明监理方存在的违约(违规)行为或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如果监理方在有效时限未予回复,则可在有效时限(如30~35天)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这样处理,建设单位就不会有任何责任了,要不遵循合同相关条款,会给建设单位留下法律隐患。本想简单说下,但要解释清还只能多说几句,希望对你有帮助。
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人可以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是( )。
【答案】:B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