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一定无效吗(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还是无效)
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吗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吗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形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无权代理发生时,对有关三方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发生后,法律赋予本人以承认权和拒绝权。 (1)承认权。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追认,即自始有效。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 民事责任 。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吗
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的合同,合同成立,只是效力方面: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有效。
如果不够成,那么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或者有权人追认有效。
否则无效,可见,它的效力是待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一定无效吗
法律主观:
一、 无权代理 一定无效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三、代理包括什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 民事法律行为 的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无权 代理 法律后果是什么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 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二、无权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 合同无效 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在代理他人处理一些事项的时候,首先要取得对方的授权,否则就会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而有些时候超过授权范围处理事项的,往往也是按照无权代理来处理的。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一般属于效力待定,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若被代理人事后没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话,那么这样的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
下列关于无权代理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故AC选项错误。代理行为无效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