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是指他人物权对自己的财产等进行处分,在现实生活中,无权处分会在无形中出现在我们的周围。
一、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人虽然没有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的要件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件,即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实施了胁迫的手段;并且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对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被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
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
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
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知道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对欺诈事项进行补救,消除欺诈因素,即赖以撤销合同的因素不复存在。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实,诸如追认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事实、签订合同后取得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共同作用
即在合同存续期间,同时存在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的变化。
无权处分的合同一般来讲,其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先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不追认,然后该合同才会有效或无效。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是很多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比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买卖合同就有效的。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就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法律主观:
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是怎样的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如果对方卖给你的,或租给你的财产是他无权出售或出租的,这个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对方将不属其所有的、无权处分的东西买给了你,或租给了你。你们之间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对方在其后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所以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订立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其是否有权处分。对于一般的动产一般不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不动产,尤其是在租赁场地时要对其中的建筑物的产权进行必要调查或访问,并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证。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并不少见,比如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擅自出卖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并不是这样的无权处分合同是绝对有效或者绝对无效。如果您的财产遭遇无权处分,被他人擅自出卖时,建议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代理的效力分别是怎样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有效地补正合同的效力。但是,无权处分不同于无权代理。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行为人(即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权利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只不过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体现本人的意思表示而已。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行使追认权可以补正合同的瑕疵,但却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在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补正了本人意思表示上的瑕疵,从而使合同确定地对本人发生效力。在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补正的是无权处分人处分权的瑕疵,使无权处分人变成有权处分人,从而使合同确定地对无权处分人发生效力,但不会使合同当然地对权利人发生效力。这就如同人的追认可以补正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瑕疵,但合同并不对法定代理人发生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若要成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除了行使追认权补正合同效力外,还必须通过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概括承受等方式来完成。具体而言,权利人要取得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债权(包括价金请求权),须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并通知第三人(债权让与);要亲自履行合同债务,则须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或者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后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承担);要完全取代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地位,则必须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概括承受)。总之,无论如何,权利人都不因追认无权处分人的行为而当然成为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