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属于什么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有哪几种情况
法律分析:无效合同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借贷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2、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3、借贷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4、借贷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律主观:
具有以下情形的 民间借贷合同 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6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虽然在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的时候就生效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那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写民间借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及相关事项的送达方式明确借款人、出借人的名称,其意义在于锁定借贷的双方,不但在合同文本中锁定,在打款收款时同样要由合同双方主体打出和签收。是个人的,以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为准,是企业的,以其有效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明确主体之后,还要加上送达方式条款,双方的任何正式往来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准。送达条款经常在一些简单的合同中被忽略,这个简单的条款已经多次挽回我的委托人的损失,是相当重要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其他一切合同同样适用,同样重要。2、明确借款数额和打款方式本次合同约束的币种和数额,是以现金交付还是直接银行转账,是分批还是一次交付,这些都要约定明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由出借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与合同主体对应。3、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期限和利息,一般来讲是对应的,期限多长,利息多少。在界定是否为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时,也是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率来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比较,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明确借款期限,即使后续风险爆发导致诉讼,也能为诉讼带来不少方便,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和逾期利息的起算有很大的帮助。根据《意见》的规定,民间无息借贷,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逾期利息。4、明确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规避因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导致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同时还可以给出借人一个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机会。所以,明确借款用途,对于出借人是有利无害的。5、明确违约条款,将违约的情况和对应的违约金尽量约定详细清楚因为借贷合同中,涉及的仅仅是金钱的给付义务,还会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主张问题,只说违约金,这样就相对简单。只要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金,但数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出借人因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或者延期归还借款而要求违约金的,只要违约金数额和逾期利息数额加起来折算的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依此标准进行考量,约定合适的违约金。当然,借款人也可以针对出借人的给付借款义务约定违约金,以保证出借人按时守约地出借借款。6、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实际就是帮助双方选定合适的争议裁决机关,是仲裁委还是法院,是哪个法院,双方在同一区域就无所谓,否则这就不是无所谓的事情,不考虑所谓的人情关系,也应该考虑解决争议的成本问题,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借款合同,一般会选择合同签订地,如此,就在合同条文中加以明确,并明确合同签订于何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锁定有利的管辖法院。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进行高利转贷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用以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事项。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怎样情况下无效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款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1、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2、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3、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哪些情形下无效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合同在下列情形下无效: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而订立借贷合同的;贷款人使用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而订立借贷合同的;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借款而订立借贷合同的;以及一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与对方订立借贷合同的等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
一、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
1、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
(2)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5)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借款合同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借款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出借人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