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败诉的后果(行政诉讼原告败诉有什么后果)
政府输了行政诉讼后果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是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对于行政诉讼被告输了这种问题来说,行政诉讼如果被告输了官司,肯定是会有一定影响的,因为如果输了官司,往往会有相应的赔偿,或者是那些对自身有一定损害的后果。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败诉之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能依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内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1号《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内容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败诉之后需要承担或者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是原告败诉了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的话,并且拒绝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公安局行政案件败诉后果
法律分析: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作出如下处理: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是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法律分析】:败诉方必须履行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一、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有哪些
1、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如下:
(1)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责任人经济追偿责任,行政机关赔偿后,还应当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3)行政过错责任,造成行政过错责任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领导班子都要承担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等行政过错责任;
(4)对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影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会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绩效考核;
(5)刑事责任,行政赔偿中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起诉。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有什么
一、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有什么
1、行政诉讼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诉讼败诉后还能再诉吗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
通常来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就是给公民的权利增加负担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做出负担性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合法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有关内容。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
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内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二、行政机关在应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需要行政机关就该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积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很多时候即使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确凿证据,但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提供,导致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二)提供证据不全面、不规范。从近年行政诉讼案件来看,出庭应诉人员对行政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是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原告大都聘请了律师,而行政机关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相比专业律师就显不足。在诉讼过程中就出现应诉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难以被法院采信。
(三)法庭答辩没有说服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对行政诉讼程序不熟悉,不了解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及顺序,法庭答辩时,经常因准备不充分而无所适从,答辩内容颠倒重复,答辩意见不专业,在与案件无关的方面陈述过多,于案件的审理无益;提交的证据不够条理,如没有列证据目录,证据未编号,法庭答辩时无法说明证据的证明内容等,使提交的证据缺乏规范性和证明力。
三、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及应诉方面的司法建议
(一)转变观念,积极应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也呈增长之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并非都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论事实是否如此,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应认清并适应这种新情况,转变观念,引起重视,积极应诉,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出庭答辩,争取妥善解决问题。若因怠于应诉而导致败诉,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虽然我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政府确定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实践中不少行政首长由于主客观种种原因不愿意出庭。
(二)增强程序意识及证据意识。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必备要件。要进一步规范使用行政文书,如权利义务告知书、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记录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书面材料,使行政行为制度化、程序化,防止遗漏,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强化证据意识。行政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在履行行政活动中主动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本身也是一种保护,能有效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
以上就是由我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的相关内容。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根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行政相对人就要承担败诉后果,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打不赢官司,会有影响吗
行政诉讼败诉,将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认败诉、进行过错调查后,应当将相关涉案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法律分析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一般这种行政诉讼多数都是涉及与政府部门有关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代理行政案件,对律师来说可谓是一种挑战,尤其是新律师。行政诉讼败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败诉一般不需承担对方律师费,但是在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合同明确约定的案件中,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一条 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的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责任;(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责任;(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责任;(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责任。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败诉当然要承担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