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能执行配偶的财产吗(强制执行能执行配偶的财产吗法院)
强制执行能不能执行其妻儿的财产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 能否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 债务 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债权人 在 诉讼 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 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 债务人 ,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 ,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债务人享有50%的份额,债权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份额。 不过,实际操作中需要拍卖这个房产,夫妻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以就整个房产拍卖款所得的50%受偿,剩余一半应当退还给债务人配偶。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
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1、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2、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 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 关对被告人就同- -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不能直接执行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配偶的财产如果是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是可以不对配偶的债务执行偿还情况的,但如果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是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的。
一、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能直接执行吗?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来执行财产的清偿,同时也可以对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清偿任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配偶的财产进行清偿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条件来进行认定。
强制执行可以查配偶的财产吗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不会涉及配偶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会被划入执行范围。在执行财产时,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具体按照以下处理方式: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1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强制执行能执行配偶的财产吗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不能执行配偶的财产。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不能直接执行的,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者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把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可以依法执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存款吗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存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如下: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查封、扣押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禁止债务人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处理;
2、拍卖或变卖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3、划拨财产:可以划拨债务人的财产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4、强制履行其他义务:可以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如强制停止侵权行为等。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存在夫妻共同账户中的,法院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执行该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进行强制执行会执行配偶的吗?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 强制执行 是不会涉及到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如果执行的原因和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不能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准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法院判决的具体要求来执行财产的清偿,同时也可以对属于被执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清偿任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
我们知道,对于判决以及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财产的界定是很重要的,不能够侵犯善意第三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侵犯的行为是违反的,那么,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强制执行吗,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强制执行会涉及配偶吗
如果执行的原因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
一、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再行诉讼,取得对债务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
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为个人债务,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然而,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尚不足以界定债务性质时,是推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还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共同债务。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当前,我国法律确定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且绝大多数的债务是为夫妻家庭生活而产生,属共同债务。推定共同债务的做法,有几点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为债务的性质作过多判断而影响执行效率;二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坚持夫妻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外部关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从整体上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三是可反作用于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财产关系稳定,有利于维系家庭中成员主体间的紧密联系。
四、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否对抗债权人?有观点认为,基于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债权人。
不赞同此观点。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首先,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公证人亲历的内容。如果夫妻双方申请对其分别财产的约定作公证,那么公证人的公证仅证明双方约定行为、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而第三方包括债权人是否知晓,并不属公证人亲历的内容。其次,公证的效力不同于及不包含登记公示效力。除开物的占有公示外,其他公示效力往往都是通过有权机构的登记来实现的,即登记公示效力。当前对于物的登记公示,不涉及运用公证来进行公示登记。当前对于公证效力的理论也只涉及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关系生效要件三个方面的效力,对是否具有公示效力的内涵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人民法院不应当然推定债权人知晓,除非有证据证明。并且,“知晓”的举证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
五、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能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排除在外;第二,除个人财产外,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二分之一为限;第三,不仅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全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需将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责任,且经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如果执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强制分割和处置,将会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要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在作财产分割时,为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较为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
六、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一般情况,强制执行是不会涉及到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如果执行的原因配偶没有什么法律关系,是不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