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庄棚户区改造工程款(三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19年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我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共建美丽南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职责、结合南平实际、找准目标定位、重点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城乡建设和住房体系两个主题工作,同时带动建筑行业做大做强。
项目部分
一、城镇市政设施建设
(一)重点推进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4项
1.建设“五千工程”
按照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全省新建改造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网及城市道路各一千公里即“五千工程”,我市计划任务如下:
雨水管网:加强城市易涝点整治,提高城市排涝安全保障,推动排水管道建设。全市新建改造雨水管网120公里,其中市本级30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
污水管网:重点围绕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全市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12公里,市本级40公里,每个县市8公里;
供水管网:全面淘汰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和漏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全市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25公里,市本级35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
燃气管网:加快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市本级实现双气源的供应格局。推进县城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市、县启动LNG气化站建设,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新建改造燃气管网120公里,市本级30公里,已有管道燃气的县市随新建改造道路各建设15公里,新开工建设管道燃气的县市各10公里
城市道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新建一批道路项目,完善城市干道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联系,打通影响通道贯通和网络形成的断头路,消除瓶颈路段,拓宽小街巷,提高道路网密度。全市新建改造市政道路146公里,市本级20公里,每个县市14公里;
2.实施“六个一”项目
2014年“六个一”工程全市累计实施项目123个,完成投资124.1亿元,惠及城市小区居民近1.8万户,共5.5万人,吸引大、中型商家入驻近130家,建设绿道230公里,新增公园总面积达79.5公顷等。2015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丰富项目地域特色内涵,打造闽北宜居旅游城市。各县市分别实施打造一座城市完整社区(含一条旧街改造)、建设一个城市商贸综合体项目、打造一条美食街、建设一个市民文化主题广场(增加民俗文化一条街内涵)、打造旅游集散中心、提升一个专业产业园区。
3.提升“三率”水平。
我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在省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中分取得第二、第一、第一的好成绩。
城市污水处理率。目前全市已建成投产污水处理厂12座,实现所有县市都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总能力20.0万立方米/日,排水管道总长914.80公里。全市污水处理率由2013年的82.70%提升至85.00%。重点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是4个省级小城镇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二是全面启动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24个乡镇乡镇污水处理厂污和配套管网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初步处理的10个,已开工建设厂房的6个,8个乡镇还未启动。三是加快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全部安全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市已建成投产垃圾无害化填埋场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1座(武夷山市、建瓯市生活垃圾转运至建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集中处理),实现各县(市、区)都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总能力1545吨/日,生活垃圾转运站84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12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13年的88.42%提升至90.00%。进一步深化家园清洁行动,重点推进闽江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建成1座以上垃圾压缩式转运站,计划投资7192万元,建成垃圾拉锁转运站50座,配备环卫车58辆。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44.0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3.66平方米。实施“三年绿荫行动”,提升小区、单位、公园、道路、重要节点园林绿化,全市新增街头绿地中心绿地30处以上、街头绿地110处以上,新建11处城市公共绿荫停车场和55处立体绿化项目。
4.完成危桥改造。
全省经排查危桥共60座,其中南平市10座,分别是:延平区的玉屏山桥、梅园天桥、磨面坑桥、常坑大桥、建溪大桥、西城大桥、朱熹路1号桥、水东大桥,邵武市八一大桥,建阳市水西大桥,今年必须完成桥梁结构加固任务。
(二)加快中心城市市政设施建设
1.启动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升1座南庄污水处理厂。
一是启动1座南平市延平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日处理垃圾650吨,项目配套建设日处理40吨餐厨垃圾和日处理100吨污泥的设施。二是提升南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目前中心城市塔下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5万吨/日,南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3万吨/日,塔下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南庄污水处理厂则负荷偏低。今年重点要落实南庄污水处理厂管网扩面工作,计划扩展南北管网:朱熹路、九越路、横排路沿线,夏道片区、西芹片区。
2.完成3条绿道、兴建4个公园。
一是完成3条绿道建设。加快朱熹路绿道建设,于内全线竣工,加快沿江景观带三期、九峰山绿道(二、三)期建设进度;二是兴建4个体育公园。完成八仙公园施工建设与新城公园规划设计,推进四贤公园、大家厂公园启动。
3.建设“五千工程”、实施“六个一”
一是“五千工程”方面重点改造建设:5条市政道路,完成成功路、水鸠路等两条道路建设;完成滨江北路、内环路、三元路等3条道路提升改造。城区污水管网,目前中心城市污水管网94.5公里,13座水泵站,覆盖中心城区马站、水南至高速、水东至常坑。存在滨江路修建时,旧路井盖全部被封,产生漏污无法修复,导致雨水出水口污染;新建水东桥拆除泵站,尚未建成等问题,今年重点完善城区管网,除扩展南庄污水厂进水管网外,改造江南路、滨江中路(延福门泵站今年完成)污水管网、安丰、大家厂片区污水管网明年完成。另外新建大家厂、夏道、后谷、常坑、朱熹路5个片区泵站。二是“六个一”方面重点提升杨西社区、正荣城市综合体、四鹤美食街、朱熹主题文化广场。
4.开展12座桥梁提升改造。
除对的常规定期检测中发现的桥梁结构不合格的8座桥梁维修加固外、另对桥面系不合格的九峰索桥、滨江东路1号桥、文体天桥的3座桥进行修缮,同时加快旧水东桥景观改造前期工作。
二、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继续实施全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
今年根据省上“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要求,我市在村庄选点上按照“串点连线成片”的要求,重点布局在城镇周边、旅游景区边和高铁、高速、国省道沿线的村庄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确定142个村为“千村整治”村,15个为“百村示范”村,同时努力创建顺昌县口前村-张墩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建阳市溪源村-考亭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政和县东涧村-念山村-古元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松溪溪东乡美丽乡村景观带(11公里)、光泽册下至杉关景观带(19公里)、邵武和平坎头竹源景观带(20公里)、建瓯甘源至后塘至阳择景观带(10公里)和延平区大横镇葫芦丘村至浦南高速大横互通口景观带(10公里)8条景观带。
(二)抓好第二批30个三星级以上美丽乡村试点村
今年30个试点村计划建设项目260个,计划总投资2.5亿元,其中要求每个县(市、区)都要集中力量打造一个重点村,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迎接省委、省政府拉练式工作检查。同时抓好第一批30个试点村的续建和提升,向创建四星级、五星级标准推进。
(三)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整治保护工作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积极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加强我市和平、五夫、元坑、下梅、城村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16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建设管理。
三、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今年南平市计划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295套(户),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194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936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61户,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54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0户。预计可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4276套。截至今年2月,已累计完成投资2.09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8.50亿元的24.54%;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3392套,占当年开工任务数5145套的65.93%;基本建成436套,占当年基本建成任务数4276套的10.41%;各类保障性住房历年累计竣工22215套,历年累计完成配租配售21221套,配租配售率95.52%。
(二)南平市本级建设情况
今年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即武夷新区赤岸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住房2283套,截至2月底,已全部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0.88亿元,占投资计划5.72亿元的15.38%。
(三)加快各县市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计划今年6月底前,各县市应完成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试运行,并为下一步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4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正增长,但商品房销售量同比去年呈下降态势,商品房价格走势总体平稳。
今年进一步贯彻落实闽八条文件精神,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协调房地产信贷支持,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预计全市新增入统房地产企业30家,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0亿元,同比增长5%;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22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延平区预计商品房销售面积31万平方米。
五、建筑业行业发展壮大
2014年南平市建筑业完成建筑产值145.50亿元,与2013年同期增长32.27%,超额完成省住建厅定的目标(唯一完成产值目标的地市)。目前全市共有339家建筑业企业,与2013年比较,共新增资质企业61家,今年全市建筑业产值预计完成150亿元,建筑业企业预计增加50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增加1家,二级增加10家,三级增加30家。
北京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名单介绍
北京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名单如下:
1. 丰台区:
1. 丰台区辛庄村Ⅱ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
2. 丰台区宛平城地区。
3. 丰台区新宫家园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4. 丰台区阅园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5. 丰台区长辛店陈庄村、辛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6. 丰台区草桥村、马家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7. 丰台区西局村、菜户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8. 丰台区太平桥西里小区危改项目。
9. 丰台区和光里小区危改项目。
10. 丰台区小屯路100号院危改项目。
11. 丰台区岳各庄危改项目。
12. 丰台区南庭新苑小区危改项目。
13. 丰台区和义东里小区危改项目。
14. 丰台区小瓦窑吴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15. 丰台区小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16. 丰台区丰台路口外大街8号院(原天坛家具)地区改造项目。
17. 长辛店西峰寺限价房地块。
18. 长辛店陈庄限价房地块。
2. 朝阳区:
1. 朝阳区平房乡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2. 朝阳区平房乡棚户区改造(姚家园、石佛营东里)项目。
3. 朝阳区平房乡棚户区改造(石各庄、石佛寺)项目(京桥集团地块)。
4. 朝阳区平房乡棚户区改造(常营、万象新天)项目(常营回迁)。
5. 朝阳区王四营乡孛罗营村、官庄村、南花园村旧村改造土地开发项目。
6. 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家园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7. 朝阳区王四营乡小海子村、高碑店村旧村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高碑店地区)。
8. 朝阳区王四营乡小海子村旧村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小海子地区)。
9. 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新园社区旧村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世纪东方嘉园)。
10. 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旧村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恋日国际)。
3. 海淀区:
1. 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发展,涉及西北旺镇、温泉镇等区域,含永丰产业基地拓展区三期、翠湖科技园拓展区、上庄家园拓展区、马连洼区域等集体土地上的棚户改造目,以及亮甲店、六里屯等村庄的定向安置房建设。
2. 海淀北部地区几大产业园区拓展区的集体土地棚户改造,包括永丰产业基地拓展区三期、翠湖科技园拓展、上庄家园拓展区和马连洼区域,将同步启动回迁安置房建设和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其中马连洼区域定位为“海淀北部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回迁安置房、集体产业用房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规模约77公顷,估算总投资约32亿元,计划于2016年下半年开工,2019年建成投用。
4. 大兴:
大兴旧宫清和园东片、南片及南小街旧宫新苑南片棚户改造目,涉及旧宫镇17个村,截至去年底,已签约15个村,仅南郊木材厂和上伍各庄两村未签约。前期手续办理中已明确旧宫清和园东片、南片及南小街旧宫新苑南片棚户改造目为今年我市棚改重点工程,预计投资约40亿元,计划今年内开工,明年年底竣工。
5. 通州: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州三间房乡及亦庄镇军民结合产业园两个棚户区改造今年也将开工,其中三间房乡棚户改造位于朝阳路以南、京秦铁路以西的朝阳区三间房乡,涉及三间房乡常营、褡裢坡、皮条营3个村的集体土地,总投资估算
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
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政字〔2018〕94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
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 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
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
(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
(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
(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
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
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
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
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
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
(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
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
(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
(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
(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
(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
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
(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
(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
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
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
(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18个):新华印刷厂住宅改造、第一中医院职工宿舍改造、清真寺片区改造、府河片区改造、址舫头村凌云街片区改造(国有土地部分)、保定市汽车改装公司宿舍改造、双胜街片区改造(约78亩)、荣军医院危陋生活区改造、普庆路350号院改造、保定宾馆生活区改造、保定市农科所职工宿舍改造、东关大街片区改造、华建木业职工宿舍改造、建筑胡同宿舍楼片区改造、青少年宫宿舍改造(约100亩)、三丰路与莲池南大街片区改造(约61.6亩)、西高庄小区西侧地块改造(约8.72亩)、三丰中路片区改造(约26.4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34个):东五尧、北五尧、管庄、西五尧、韩庄、何辛庄、郭辛庄、谭庄、冯庄、北八里庄、卢庄、米家堤、北关、薛刘营、留守坟、北高庄、西百楼、王范庄、西小庄、南金庄、马家疃、岳庄、南大园、南刘各庄、北刘各庄、乌马庄、北辛庄、东小庄、北沟头、南辛庄、小刘庄、址舫头、南八里庄、陈庄。
2019年榆林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24日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设的,多数房屋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恶劣的区域。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农业生产所需的耕地,村庄发展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约的村庄。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或对旧村住宅区进行成片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老化,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街区和旧住宅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管理的棚户区区域的改造。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七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城中村以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两级棚户区改造机构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榆阳区管项目由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报市棚户区改造机构审批。西南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横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报市棚户区改造机构审批。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采取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有条件的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中、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标准,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第十二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第三章用地、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征收前,应办理以下前置审批:
(一)发改部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意见;
(三)建规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根据当年的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按照土地供应的政策法规规定供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审批意见,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是否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概念性规划方案,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意愿、实施项目的区位、销售市场预测、合理利润空间等因素,由棚户区改造机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容积率等技术指标在满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征收成本、融资成本、投资利润、建筑成本、税费等,结合现行房地产市场价格推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市建规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预审批,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预审批内容:方案中的日照分析、采光间距、后退红线、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建规部门依据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意见和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市、县发改、国土、建规、环保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各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用地审批参照中心城区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程序执行。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审批进程,县区可采取国土、建规部门派出机构派驻棚户区改造机构或发改、建规、国土部门联席办公的方式办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棚户区改造机构根据实际征收成本、建设成本、土地供应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安置套数和安置面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经济分析测算,由国土部门依据该经济分析测算结果和土地供应的政策法规规定进行供地确定投资人。
建规等有关机构、部门应当及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和棚户区改造机构出具的改造实施意见向投资人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研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棚户区改造机构根据年度计划提出每年的改造项目,改造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由市棚户区改造机构根据每年任务指标确定改造项目、改造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管项目,经榆阳区人民政府、横山县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棚户区改造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调研策划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确定后,棚户区改造机构应当在拟改造范围内发布征询意见公告,逐户发放征询意见书或调查问卷,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经改造范围内8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造的,方可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政府改造、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住户自行改造等方式进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的,由棚户区改造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招标、邀请、协议等方式确定投资人实施改造。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改造的,可以由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做为投资人实施改造。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住户自行改造的,由全体住户作为投资人共同出资实施改造。房屋征收结束后,由全体住户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邀请、协议等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容貌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急需进行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依法决定后,组织实施单位改造。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前实施单位的货币补偿费用和安置房建设成本费用按一定比例,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专户存储,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开工后,按建设进度及时予以拨付。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棚户区改造机构会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加强对改造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成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棚户区改造机构、投资人进行安置,并交付使用。被征收人全部安置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安置户成立业主委员,将安置房的物业交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审批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征收补偿费用和建设资金到位,专户存储证明;
(七)安置房的户型平面图;
(八)异地安置的,应提供安置用地的区位图。
第三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在征收补偿合同签订后48个月内进行安置。在48个月内不能安置的项目分期实施。
第三十四条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房屋征收与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外),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住户自行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改造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改造方案需经棚户区改造机构批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70%以上住户同意的方可启动房屋征收。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棚户区改造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改造范围、户数、融资办法、利益分配办法、项目设计规划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期限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房屋征收部门和棚户区改造机构监督下,由村委会或村小组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和利益分配方案,经棚户区改造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公布后经90%以上村民同意,方可启动实施。不同意改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村委会或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难以确定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合法性的,由国土、建规部门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的,由国土、建规、综合执法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予以清理、拆除。
第三十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在棚户区改造区域之外的用地,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实行招拍挂方式的,以房屋征收成本为挂牌底价,高于挂牌价的收益为土地出让收益。在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50%用于城中村改造,50%用于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第四十条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规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税部门收取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一条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契税、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对新建、代建或者购买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四十四条城中村连片改造,原则上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安置,用地规模应小于等于改造地段原用地规模;确需异地新建的,新建规模也应小于等于改造地段原用地规模,新建用地由村上自行解决。
第四十五条市政道路、绿化、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占用村集体土地涉及村民住房征收的,由村委会或村小组协商进行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植被按重置价予以补偿。并在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增加一定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用于安置,这部分用地的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对收回的建设用地进行分配,通过土地统征返还的建设用地只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因棚户区改造造成被征收人子女需要转学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棚户区改造机构出具证明,教育部门、学校应给予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纳转校生。
第四十七条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到被征收人名下,经公证后也可以办到子女等直系亲属名下,公证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棚户区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除不得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外,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12月24日起至12月23日止。
如何查看2020年棚户区改造名单?
可以去百度浏览器或者qq浏览器查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7部门通知要求以及省住建厅工作安排,我市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全市2018-2020年棚改摸底工作。各县(市、区)扎实摸清改造片区,密切对接相关部门,
在2013-2017年棚户区规划基础上查漏补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认真会审,并经市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向省住建厅上报我市2018-2020年棚改计划。我市计划2018-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7834户,其中:2018年计划2615户,2019年计划2747户,
2020年计划2472户。基本情况如下:城市棚户区改造共7777户,其中:城市危房3464户,城中村1404户,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2909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57户。
我市将切实按照三年棚改计划任务要求,加快项目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
大政府投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周口城市中州路北建设棚户区改造村庄拆迁补偿一家240平方不合理我们庄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补偿呢
可以上访维护权益。
1、市、区及项目单位要尽快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完善人员配置,细化时间节点,建立周例会、月通报制度,推进项目顺利进展。二要抓紧做好前期启动工作。川汇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
2、摸清项目区域内土地、规划、拆迁安置规模等情况,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尽快拿出统一、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
3、加强“两违”治理力度,对项目区域内“两违”建筑开展集中整治,对私搭乱建、顶风违建的行为要坚决整治,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两违”建筑的要严肃处理。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信访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4、项目单位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邀请一流专家、一流设计单位搞好规划设计,组建、完善高素质建设团队,打造过硬建设队伍,力争把该项目打造成为周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典范、城市建设的形象和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