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有权催要工程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工程监理人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等。(2)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a.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b.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c.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程量进行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d.未经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3)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人身和工程安全,尽管指令已经超越了委托人的援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并及时报送文件补签确认。(5)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6)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取得报酬和享受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的权利。
拓展资料: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是否有权罚款
一、监理单位是否有权罚款
1、监理单位没有权罚款,监理单位的权利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有权罚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