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当事人叫张三,老张家有4个孩子,其中张大张二是前妻所生,张三和小张呢是第二任妻子所生,老张和第二位妻子名下呢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南三环的房子,老张去世后呢,张三没房,一直和母亲居住,并照顾母亲。不久前张母去世了。此时许久未露面的老大老二回来要求老三把房子卖出或按房屋折价款,给两人一人百分之25,还要求张三支付这么长时间以来的房子租金。并且把张三起诉到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意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我方一直大量举证,张大张二从来没有赡养过老人,张三一直和老人居住在一起并且照顾老人,在这种大量证据的前提下,老大老二主动寻求我们进行和解协商,最后协商由老三继续居住房子到百年以后再由子女按平均分配的原则讲房子卖出,按房屋折价款分配给各家,所以为了避免造成这样的局面,最好活着的时候解决遗产的分割问题,不然去世后,没有制定继承人,就会出现这种撕破脸上法庭的事情,关注xx,无事多学法,遇事不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