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劳动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医疗纠纷如何诉讼
第一、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向法院起诉,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诉讼时效,合法的权益最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医疗事故属于身体受到损害所需赔偿,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医疗事故之日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再协商调解,等待中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医疗纠纷有诉讼时间期限吗
法律分析: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医疗纠纷调解诉讼时效是怎么确定的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调解诉讼时效是一年。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检索
检索目的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以及中断、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检索结论
1.发生医疗损害纠纷,需要根据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具体判断诉讼时效的期限:
(1)2017年10月以前属于《民法通则》时代: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使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2)2017年10月以后《民法总则》出台,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没有将“身体受损赔偿”这一类案件划为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但是,如果是2017年10月前发生的医疗损害,2017年10月后诉讼时效仍未届满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3)《民法典》对于“身体受损赔偿”(医疗损害)类案件没有新的规定,沿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解释不一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损害后果发生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2)损害后果发生时间与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不一致。因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因此起算的时间应当是患者拿到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或诊断结果为准。
3.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全部驳回。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应当对以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法律检索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适用的相关法条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的案例检索
吴凡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二审维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本案吴凡称其在起诉前半年左右才知道其相关损害有可能是北大医院诊疗行为所致,吴凡的该项事实主张并未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吴凡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依法主张权利,而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吴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相关损害可能与北大医院相关诊疗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未及时主张权利,故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北大医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季彩英等与南京鼓楼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诉讼时效起算期间应从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是从患方知道死亡的损害后果时起算。汪军、季彩英称患儿死亡后,其只是知道患儿死亡的后果,但至于北京安贞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是否侵权,需要通过复印病历、找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后才知道,直到起诉之日,汪军、季彩英还寻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因本案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问题,汪军、季彩英确实无法在患者死亡时就明确得知权利受到侵害,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徐玉玲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父徐马寿于2009年4月21日就诊于被告处,2009年4月22日在家中死亡,三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三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三原告起诉的事实,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虽然三原告提交了多份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转送告知单、答复意见书、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受理告知书、信访复核意见书,以及向有关政府机关、领导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但部分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没有印章,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真实性。经核查,上述证据材料显示三原告有多次超过一年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形,故本院采纳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三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丁风雨与北京爱康国宾白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同时需要注意,丁风雨自认其自2012年术后就已出现损害后果,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起诉前曾向爱康国宾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其2015年第一次起诉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后续起诉,诉讼请求理应被驳回。
邵美美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丙型肝炎的潜伏期及治疗期较长,原告在确诊丙型肝炎后予以积极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而向本院起诉,目前仍在治疗中,故本案可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医疗纠纷一般多长时间结案
法律主观:
医疗纠纷的时效为3年。医疗纠纷诉讼为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法典医疗纠纷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医疗纠纷的 诉讼时效 的规定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 纠纷的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
6.法庭辩论。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有: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医疗事故诉讼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起三年内起诉,但不能超过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