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腿截肢伤残鉴定几级(大腿截肢伤残鉴定几级工伤)
截肢算几级伤残
关于截肢构成的伤残级别的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按你现在所说的应该达不到5级的标准.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按你现在所说的应该达不到5级的标准。
鉴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截肢,如果是交通事务原因导致,属于五级伤残果是工伤原因导致,属于四级伤残。左大腿截肢,根据原因不同,适用不同法律的规定而划分为四级或五级的不同等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情形严重程度不同,划分为一至十级。
大腿截肢几级伤残
【法律分析】
如果只有一条腿大腿部截肢的话应是五级伤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条腿高位截肢伤残鉴定等级
法律主观:
职工工伤致双上肢高位截肢,符合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一级”“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应评定为一级伤残。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不能,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15生活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5.1一级5.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截肢一条腿算几级伤残
工伤截肢一条腿算10级伤残。具体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某人因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的结果;
3、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在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也认定为工伤;
4、某人因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6、我国其他法律中规定认定的工伤死亡情形。
综上所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情形严重程度不同,划分为一至十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条腿截肢属于几级伤残鉴定
该情况属于几级伤残鉴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鉴定标准(2014)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代表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其中,针对小腿截肢情况进行伤残定级评定细则如下:双膝以下缺失及功能完全丧失,即为三级伤残;一侧膝以下缺失,即为五级伤残。
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根据人体伤残严重程度进行制定,伤残等级的评定尚无统一的标准,分类较多。如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人身伤害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与赔偿准则等。
截肢一条腿算几级伤残
法律分析:一侧膝以上缺失;大腿截肢,可以评定为四级伤残。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四级条款系列1.中度智能损伤;2.重度癫痫;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4.单肢瘫肌力≤2级;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肘上缺失;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膝以上缺失;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32%,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双侧肾上腺缺损;50.尘肺贰期;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