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一样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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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区别

法律主观:

借条和欠条存在如下的法律区别:

1、欠条和借条的性质不一样,形成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2、诉讼时效上的区别,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条则是3年。

法律客观:

一、欠条与借条的法律保护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看其原先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行为无效(如赌博后写下的欠条)。二、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的期限2年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起算;20年保护时效是从欠条打出时间计算20年内保护,指的是债权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债权可能被侵害时的情况。三、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1、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其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务人拒绝之次日起计算。2、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从次日起算。四、欠条、借条超过时效怎么办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与时效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具体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借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借条与欠条的时效具体如下:

1、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2、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院起诉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在法院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性质不同,诉讼时效不同,证明力不同。如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一、在法院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哪里

在法院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哪些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三、欠条的组成

提醒您,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

2.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提醒您,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有私章的也可以加盖。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3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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