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状况基本特点是什么
金融危机的表现是什么?有什么前兆?
答:您好,金融危机的表现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1)企业债务重负,银行坏账丛生,金融和债务危机频繁;
(2)社会货币供应过多,银行业务过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3)政府税收困难,财政危机与金融危机相拌;
(4)通货膨胀缠绕着社会经济,泡沫经济时有发生,经济波动频繁,经济增长经常受阻;
(5)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经营困难,提高了破产和倒闭率,企业兼并活动频繁,降低了企业的稳定性,增加了失业,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金融危机的前兆主要有:1、经济过热;2、楼市暴涨;3、金融空心化。
一、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
从历史上发生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来看,大部分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都是相伴随的。也就是说,在发生经济危机之前,往往会先出现一波金融危机,最近的这次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不例外。这表明两者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其主要缘由在于,随着货币和资本被引入消费和生产过程,消费、生产与货币、资本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以生产过程为例,资本在生产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投资阶段,便开始介入,货币资本由此转化为生产资本;在第二个阶段里,也就是加工阶段,资本的形态由投资转化为商品;而在第三个阶段里,也就是销售阶段,资本的形态又由商品恢复为货币。正是货币资本经历的这些转换过程,使得货币资本的投入与取得在时空上相互分离,任何一个阶段出现的不确定性和矛盾都足以导致货币资本运动的中断,资本投资无法收回,从而出现直接的货币信用危机,也就是金融危机。当这种不确定性和矛盾在较多的生产领域中出现时,生产过程便会因投入不足而无法继续,从而造成产出的严重下降,引致更大范围的经济危机。这便是为何金融危机总是与经济危机相伴随,并总是先于经济危机而发生的原因所在。
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排除金融危机独立于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当政府在金融危机之初便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政策措施,比如,通过大规模的“输血”政策,有效阻断货币信用危机与生产过程的联系,此时就有可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或深入。
金融危机具体的特征是什么啊?
(1)企业债务重负,银行坏账丛生,金融和债务危机频繁;
(2)社会货币供应过多,银行业务过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3)政府税收困难,财政危机与金融危机相拌;
(4)通货膨胀缠绕着社会经济,泡沫经济时有发生,经济波动频繁,经济增长经常受阻;
(5)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经营困难,提高了破产和倒闭率,企业兼并活动频繁,降低了企业的稳定性,增加了失业,不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6)不平等的国际货币关系给世界大多数国家带来重负并造成许许多多国际经济问题。
扩展资料:
金融危机的应对策略:
一是股权重组,增资扩股;
二是坏账打包,切割剥离;
三是注入资金,解决流动性。
首先,政府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组,增资扩股。比如美国把“两房”国有化,把私有企业变成了国有控股的企业。
其次,把银行的坏账剥离,打包放在一边,银行复苏后赎回资金,如果银行倒闭了,由政府埋单,将坏账清零。
第三,当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老百姓挤兑时,注入资金,增加现金流。或者政府出面担保,增强社会信心;或者政府出面担保,让其他银行拆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危机
什么是债务危机
法律分析:债务危机是指在国际借贷领域中大量负债,超过了借款者自身的清偿能力,造成无力还债或必须延期还债的现象。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受到债务严重困扰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以及有何应对措施
一、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
(一)市场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对国有资产责任心不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债务负担加重。其次,公司制的实行和股份制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督,有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拖欠债务更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不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外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由于对经营前景估计不足,最后负债累累。
2、地方、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行业大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对外设立各种关卡,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目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金融以及司法部门表现比较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在立案时进行百般阻挠,在审理时一味包庇、袒护本地当事人,在执行时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绝。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法推销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就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过失。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公证手续等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 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