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效力有哪几种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2)对债务人的效力: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效力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权人虽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将给付交给债权人,但这只是代位受领,所以其归属权仍然是归债务人所有。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什么方面
法律主观: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包括:
1、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还可依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专属权利除外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简述代位权胜诉产生的法律效力。
【答案】:代位权胜诉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下:
(1)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的,便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过分迟延地行使权力,只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表明自己在积极地行使权力,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可以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果。
(2)债务人债权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行使自身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债权人则有权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3)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债权人提起的代位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便向债权人直接履行了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这时会引起两个债权关系的消灭。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了,因为债权人的债务已经从次债务人那里得到了清偿。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者部分消灭了,因为债务人的债权的一部分已经被用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了。如果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的债务相等的话,那么在代位诉讼结束后,其债权就全部消灭了。
(4)债务人还要承担代位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也以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应当将多个代位诉讼合并审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也应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参与诉讼。由于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偿完债务人所欠债务以后,剩余部分应归属于债务人。(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则将发生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代位诉讼关系,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代位的效力是什么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
(一)对债权人来说,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从次债务人处直接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二)对债务人来说,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效力有:1、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2、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对 债权人 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 债务人 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 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 诉讼费用 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 债务 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较为普遍,笔者也坚持肯定说,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 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