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对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亦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效力。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
1、对时间的效力
根据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新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者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2、对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质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者,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表明,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
4、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对哪些民事案件应当适用的意思。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案件,减少或避免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简述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
【答案】: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包括:
(1)对人效力。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争议都是有效的,任意两者之间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
(2)对事效力。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争议与人身关系争议。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因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赔偿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和身份权纠纷等案件。
2.试论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案】: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四种:
(1)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居住于中国领域内的人,不管其国籍如何,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
(2)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何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即使其住所或者营业所在国外也是如此。另外,对于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也适用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指的是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即哪些民事纠纷和其他案件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就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发生效力,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自施行之日生效,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适用新法。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分析】
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一般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民事诉讼法的失效时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明示失效,即法律明文规定法律失效的时间;二是默示失效,即旧法被新法取代或者旧法与新法内容冲突而自动失效。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而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调解书、调解笔录以及附卷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法院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认,民事纠纷得以解决。2.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调解生效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审理或另行作出裁判,当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诉。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7.城管有权利扣车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法律分析:1、对人的效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2、对事的效力:
(一)《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二)由《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
3、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用原则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时效规定是三年的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有效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人即失去法律的保护。因此,如何确定期间的起算,对权利人至关重要。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起诉状有法律效力吗?
起诉状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法律效力,那么用起诉状也是无法起诉的。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