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哪些(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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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 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保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8种,分别是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等,是存在的。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1.合同保全。即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连带责任。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旅游合同。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是否存在保理合同相对独立性的例外情形

是。保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8种,分别是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等,是存在的。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一、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相对性,二是这个内容相对性,三是这个责任相对性。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构成一个联系的整体。 二、三大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 合同当事人 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 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 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 违约责任 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 债务 不能履行的情况下, 债务人 仍应向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 民法典 》要求的全部要件。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体上面是包括了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无论是说缺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构成一个整体。这是非常的重要的。这三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这个不一样的地方。所以,我们要区分这三者,同时也要注意它们的共同点

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违约责任

法律主观: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内容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责任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加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买卖不破租赁。

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目标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目标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目标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3、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

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一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两种情形。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目标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无权变更和撤销合同,但在其享有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的现代生活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保险合同。

②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保全指法律为了防止由于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者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74条规定了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合同保全制度。

根据合同的保全制度,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合同之债直接对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权利,这与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合同只对特定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要求显然不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保全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要求代位权中主债权和次债权均已届清偿期,次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债权,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要求撤销权中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为恶意,须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行使等,从侧面反映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慎重。

③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突破了相对性,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和物权的界限逐渐模糊,在特定领域债权与物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发生了交错,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现象。如为保障承租人生产、生活稳定,保护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各国立法均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予以确认,赋予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物权的效力。我国《合同法》亦不例外。

债权物权化还体现在债权公示制度。通常认为物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故须以占有、登记等形式对外公示,债权仅约束特定的当事人,处于秘密状态,不须对外公示。但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如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确保其将来债权得以实现,将其债权通过预告登记予以公示,可以对抗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该商品房行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此外,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还散见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特殊合同领域。如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平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利益,维护建设行业的稳定发展,最高院对于建筑工程中各方主体责任做了特殊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将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诉为被告。再如,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部和建设部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的特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方为合同当事人。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说,针对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是说双方如果对于合同有一定的纠纷的话,只能由合同双方来提出相关诉讼,不能够由第三方人士或者是第三方机构来对合同提出相关异议。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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