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3
927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2022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终结执行 。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曾经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司解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竟然历经7个月才发布正式稿,可见背后的利益之争惊心动魄。据内部人士透露,这一解释触及多方的神经,几近难产,在删除争议条款后方才面世。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了《司解4》,HR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几个条款呢?以下是《司解4》中对公司人事业务的影响作以下初步解读:1、最高院认可工资3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征求意见稿中,很多HR看到最高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免大吃一惊。此前多地的裁审口径往往将补偿金标准定在30%~50%的范围上下。不少人纷纷指责最高院在制订标准时不考虑员工可以找到工作的实际情况。最高院也为此饱受争议。这次的正式稿中:(1)认可用工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金额;(2)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以劳动合同结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之30%为标准支付。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可以预见,未来30%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成为中国用人单位的普遍标准。以往不少员工会质疑公司为什么只给30%那么低,今后HR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释,国家确定的指导意见就是30%。2、最高院认可单位具有竞业限制单方解除权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征求意见稿中,解除竞业限制竟然要得到员工同意,这着实吓了大家一跳。以往的学术主流观点认为,竞业限制的履行完全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所以单位可以单方放弃这一权利。协商一致的论调一出,完全打破了原先形成的普遍认识,造成思路得混乱。好在这次正式稿中:(1)认可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权;(2)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的,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本条第二款的理解上,不少人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理解二:在任何时期,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从立法行文,以及实践合理性来说,笔者认为,应该是按照理解一来理解。虽然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单方解除权得到了确认,但是正式稿中没有提到还没有进入竞业限制期,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除另有约定外”如何理解非常关键:理解一:离职时双方要再约定,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如果按此理解,其理论依据与第九条存在矛盾,考虑到解除时和竞业限制期的时间差距其实也在分毫,那是否可以理解为最高院希望形成未来的惯例:用三个月经济补偿换解除?理解二:“另有约定”是主要指劳动者不履行需要约定,而单位则继续可以利用单方解除权。所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用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换取竞业限制条款的单方解除,需要各地司法实践继续讨论以明晰。3、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仍然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非常令人惊讶的一条。以往司法实践中,不少员工抱着付钱换自由身的想法,或者挖角公司抱着我大不了挖人代付违约金的想法,不在乎竞业限制的约束。但是这次最高院非常奇葩得在征求意见稿之外增加了这一新条款。即使员工支付了违约金,单位如果还是不同意员工去竞争单位,就是不能去。可惜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员工如果坚持破坏竞业限制,原先的单位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4、劳动合同变更的默认期为1个月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关联单位之间要承认工龄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如今多个实体单位的经营越来越多,一方面因为企业做大做强后,有避税需求,另一方面也因为国家在很多行业有资质壁垒。员工在关联的实体之间调换也非常普遍。最高院这次认可的原则是,关联单位之间调动,工龄没有买断的,接收单位要继承上家单位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这条扩展解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原则,与之前的认识是一致的。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根据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律条文显示,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是会依照其解释进行,所以《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于各级法院判案的一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 的相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企业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 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四、法院判决。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 判决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判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判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院二倍工资司法解释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以下简称

《意见(一)》

),为劳动法学界带来2022年的惊喜与分量,亮点很多,意义非凡。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敢于给出确切意见,高明之处就远超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解(一)》)。

笔者今就

《意见(一)》

第二十条关于二倍工资适用问题予以解读与延伸。该条意见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意见(一)》第二十条的解读

本条所述的情形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二倍工资作为一种通说认为的惩罚性赔偿金,该种情形对应的二倍工资罚应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强调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因此该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支付节点应截止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以上说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可得印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有观点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认为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仍应接受二倍工资罚则管束,二倍工资应支付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实际上该种观点忽略了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期间条件,《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期间内,即用人单位仅在该期间内未依法补订书面合同时应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在未满一年内补订了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并未囊括满一年之日后的问题;其二是时效条件,二倍工资应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调整,具有一年时效性,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无例外。

综上可见,

《意见(一)》第二十条要明确的正是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其二倍工资适用的期间问题,针对的正是学界争论久矣的关于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能够转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对应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该款强调的是应当订立而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此时劳动者虽然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仍应以实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劳动者不能享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而该条第三款强调的是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补订书面合同的义务,但即使未补订书面合同仍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已订立并生效,劳动者自满一年之日起即行享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可见两种情形各自所属,互不关涉。《意见(一)》由此盖棺定论。

关于《意见(一)》第二十条的延伸

立足对本条的解读,笔者就此延伸三点,可供参详。

(一)本条意见并不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二倍工资适用问题,对此能否比照适用?

本条意见明确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关于后者,《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予以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则合同法定终止,重新开启的一段劳动合同关系亦即是新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之日,由此类比亦有其合理性。另见《司解(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基本照搬老司法解释原文未作调整,未提及二倍工资问题,徒添争议。对此,最高院民一庭又在补丁上打块补丁,又发文关于《司解(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在“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中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高院以低一层级甚至可说“无法律效力”的理解与适用来“解释”司法解释,使本就蹩脚的司法解释过而尤甚。

由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时,在此种情形延续满一年后,能否适用《意见(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值得商榷。

(二)承接上文本,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二倍工资若能比照适用,二倍工资期间应如何计算?

以北京、内蒙古两地为例,当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意见、纪要对合同期满后的二倍工资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予以支持,但起算期间则有别于自用工之日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认为“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者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故“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而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地区,对此情形亦表示支持二倍工资,但一般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方予支持。

由此,若能比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应同时比照适用《意见(一)》第二十条的规定,那么是否应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值得商榷。

(三)按照当前实践做法,大部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势必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重合,时效期间又当如何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实践中普遍认为虽然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此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尊重双方合意,认为属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期限,在此合同期限内不再认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不予支持二倍工资。

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例,若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签且能继续留任原单位,方才可能存在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此时实际上同时存在两种竞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是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有闻上海地区认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续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亦不再符合该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因为此时已是“三次”而非“二次”,劳动者此后无论续订多少次固定期限合同均已丧失据此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此,当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竞合时,是否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选择一种情形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进而影响的则是时效起算的抗辩与时效期间的适用,举证方向的选择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意见(一)》第二十条对此又是否仍有用武之地?值得商榷。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没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下面是主要内容。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的,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 向法院起诉 。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是法院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必经的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1、“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特殊性,体现在“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一规定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的当事人一般是仲裁程序中的败诉方,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仲裁程序中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或未得到充分保护的当事人一方;二是在仲裁程序中被裁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一方。以前述第一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诉讼请求的核心就是保护实体权利,其起诉的目的与诉讼请求之间具有一致性;而以第二类“败诉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其起诉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之目的就是不服仲裁裁决而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生效,进而将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后一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这说明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影响和改变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诉争请求可经由仲裁程序向诉讼程序“移植”而形成。劳动争议诉讼是以仲裁为前置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已经完成的仲裁程序因素对后续的诉讼程序来说仍然具有某种程序价值意义。“不告不理”原则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从仲裁与诉讼两个程序的结合中才能得到完整体现。由此产生如何将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移植”到诉讼程序中来的问题,对此人民法院或法官必须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不生效”、“当事人应针对劳动争议本身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反驳,并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等重要事项,促使当事人将其在仲裁程序中已呈请的诉争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从而达到“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的诉讼要求。第二、在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与仲裁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解决的争议内容,既包括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反映出来的诉争请求,也包括在诉讼程序中新增的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争请求,也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完全受制于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中的诉争内容的限制,可以适当超过该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中所诉争请求的范围。第三、当事人的诉争请求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另行提出。不管是在仲裁程序中已提出的诉争请求,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都必须有赖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提出来,只有如此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全面审理”的对象,否则确实有违“不告不理”诉讼原则。但是,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起诉与诉讼请求的提出两者可以相分离,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形式可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制度规定可见,对于劳动争议来说,只要当事人任意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对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其他没有起诉或者没有反诉的当事人,如果仍然坚持其在仲裁程序中的诉争请求或者另行提出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该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不必另行起诉或者提起反诉,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判决。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应不存在反诉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情形,《劳动争议解释》第九条规定“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诉讼从程序规范上排除了反诉制度的存在。同时,根据反诉的原理,反诉得以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2、反诉是独立的诉;3、反诉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反诉要得以成立也必须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一般而言,那些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被认为是提出反诉的,其目的往往都是为了反驳本诉,而不是为了抵销本诉。而且,从《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规定可见,相对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其提出独立于原劳动争议之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这也从根本上排除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存在反诉的可能。因而,劳动争议诉讼在反诉的构成要件上缺乏“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和“反诉是独立的诉”这两个要件,使其无法像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那样可以容纳反诉制度的存在。3、起诉与原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起诉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起诉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起诉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这种处理方法及认识,与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生效”的规定相予盾,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对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仲裁裁决中具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吸收到判决主文中来。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2023最新

1、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既不会造成受害人得不到救济,也不会导致补偿数额过小起不到警醒作用,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范 ...
2023-09-18 11:0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新全文(买卖合同电子版)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合同无效司法解释包括哪些法律主观:合同无 ...
婚姻
362热度

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合同终止有效吗

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合同终止有效。一般来说,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已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
2023-11-30 15:22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需要多久(拖欠工资劳动仲裁需要多久能拿到工资)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几天能解决法律主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在生效的裁决书规定期限内支付工资,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 ...
法律知识
692热度

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023-11-23 16:36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范本(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范本最新)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 ...
法律知识
758热度

最新网贷口子2024(网贷最新口子秒下款的)

2.回租id贷 立即申请回租id贷是无视一切有苹果就能贷的id贷口子,这个最新苹果ID贷口子近期的下款率非常的不错,在申请的时候不看征信和大数据,对用户的风控要求也比较低,审核通过也是绑定ID下款,页面会提示你寄手机过去,其实不用的,这类口子 ...
法律知识
306热度

侵占国家财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国家财产罪立案标准最新)

巨额财产量刑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 ...
法律知识
244热度

拖欠工资去劳动局投诉有用吗(拖欠工资去劳动局投诉有用吗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
法律知识
521热度

最高院最新关于诉讼时效(最高院最新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法律规定,山东省高院关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山东省高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除外,保险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多长时间法律分析:追偿权的诉讼时 ...
法律知识
241热度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与劳动争议仲裁法27条如何衔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 ...
法律知识
430热度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按以下方式起算: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法律主观:民法 ...
法律知识
636热度

认定劳动关系的司法解释(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 ...
婚姻
20热度

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追索劳动报酬和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

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别法律主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为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此为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定,双方 ...
法律知识
6热度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最新标准(男方出轨离婚赔偿女方标准)

老公出轨了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丈夫出轨妻子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 ...
法律知识
566热度

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 ...
婚姻
927热度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最新规定(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最新规定法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 ...
法律知识
41热度

非法拘禁司法解释(非法拘禁司法解释未满12小时情节严重)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 ...
法律知识
442热度